写在前面: 原本尘埃落定的“专车”、“快车”监管问题,因为个别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后的不同判决结果,似乎再次引发“涟漪一片”。 在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一方面,一审法院确认了专车司机陈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构成非法营运应予处罚,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又以处罚结果畸重,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时间,滴滴、优步、易到、神州等专车平台似乎看到了希望,纷纷蠢蠢欲动。 因为原先鼓励私家车司机接单而“兜底报销”的罚款还能通过诉讼要回来,相当于有机会变相增加平台收入。 维护法治精神,保护创新发展,应该是法院平衡裁判的初衷,但是,法院恐怕没预想到,最终受益的其实是各个专车平台,受损的还是法律的权威性。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虽被媒体冠以“专车非法营运处罚第一案”,但实际情况是,济南专车司机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一案,并非第一件因专车服务涉嫌非法营运被处罚并诉至法院的案件。 只不过,发生在济南的“专车非法营运处罚案"可能是首例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 2016年12月30日下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之前,atv,2016年12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也刚刚一审审结一起专车涉嫌非法营运被处罚的案件,并于2017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到了判决文书。 不过,与济南案件不同的是,虽然该案在执法取证环节或行政强制措施上有瑕疵,但是,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并未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那么,同样是针对专车涉嫌非法营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济南、昆明两地的基层法院却作出了价值取向完全不同的判决呢? 云南专车处罚案: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 昆明女司机谭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送乘客时,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当场逮住,暂扣车辆,罚款两万元。谭女士不服,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l1日10时许,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许自森、蒋斌在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执法捡查时发现原告谭某驾驶云A6RRD57号海马牌轿车,从黄瓜营搭载乘客邹钰、管健云二人至西北部客运站。 乘客与驾驶员双方是通过“滴滴软件”联系完成搭载行为,并且乘客已通过相应软件微信系统支付了乘车费用24.3元。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还查明谭某系云A6RRD57号海马牌轿车车主,并认定谭某有前述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资格证和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 2016年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谭某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同时向谭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上缴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于查获当日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云A6RRD57号海马轿车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时,登记保存机关审批时间书写为“2016年5月10日”。 简单说,该“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 关于此“工作失误”,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保全措施。 也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为制止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以“扣押财物”为形式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即行政强制措施。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将该“证据登记”认定属于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开展的调查或检查程序,而扣押车辆的行为应认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简单说,该案件中,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程序中存在明显的不当,使得证据登记保存填写时间比实际执行日提前了一天。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