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时正在开一个研讨会,讨论虚拟现实能通过诸如虚拟列队识别嫌犯和犯罪现场重建等方式,来改进法律系统(这些内容以后还会谈到)。我们的案例中有一部分就是展示虚拟现实,来证明虚拟现实的心理影响不可抗拒,足以用于法律目的。 一开始,我们就用了吓人的 “虚拟坑”。 一位官员很快就沉浸得很深。他意外地从虚拟窄板上 “掉” 了下去,而且觉得自己正在笔直地坠向坑底。他身体打横,绝望地试图攀住 “虚拟坑” 的“边缘”来救自己一命。当他脸朝下扑到在展示室的大理石地板上时,才突然意识到回到了真实世界。 我们吓了一大跳,害怕这次意外会把虚拟现实技术在法庭上的任何应用都推迟很长时间。幸运的是,他很好,我们的担心也没有成真。唯一的损伤,就是他的自尊受了点打击。 瞧,现实结果就是如此——即便是技术含量底下、缺乏互动、本质上纯属自己吓自己的 “虚拟坑” 体验都能让经历过大风大浪见识过大世面的华盛顿 DC 法律部门高层人士把持不住。 倘若是换成拥有丰富互动效果(哪怕仅仅是视觉层面)、能够身临其境而非隔岸观景(与传统媒介最大的区别,至少当前舆论确实相信如此)切身体验诸如盗窃、强暴、杀人、虐待等违背现实法律的行径,从而产生 “沉浸其中” 的犯罪体验感受——“试问,这种行为是否有违伦理?” 有违伦理与否暂且不论,我估计话题走到这个阶段肯定会有不少朋友联想到前面引文当中的一句观点: 虚拟现实的心理影响不可抗拒,足以用于法律目的。 至于接下来的引申发展是 “这种不可抗拒的心理影响会对体验者的价值观念造成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内容的扭曲,为进一步现实犯罪行为做下铺垫”,还是 “虚拟现实本质的作用效果类似精神类药物,影响程度远胜于传统传媒,肆无忌惮地主动越线冒犯势必会动摇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根基,就结果而言无疑属于有违伦理的行为”,诸如此类的套路结论想要多少就有多少——不过,开奖,这种盖棺论定的判断真有看上去那么符合逻辑吗? 恐怕不尽然。 这重结论之所以能够成立,必要的立足点之一就是 “沉浸在 VR 视界中的体验者无法区分虚拟和现实”——那么现实果真如此吗? 恐怕不尽然。 至少《虚拟现实:从阿凡达到永生》的两位作者就不这么认为: 一旦习惯了新环境,我们的意识便开始走神,转换到了研究者模式。我们想起其实自己是在杰克 · 卢米斯的实验室里——那里根本没有能和 “虚拟坑” 对应的真正的深坑,掉下去并不大可能受伤。但是就像路易斯 · 卢米埃尔兄弟的火车电影一样,我们没法有意识地控制恐惧反应。
瞧,这下结论应该比较清楚了吧 就像卢米埃尔兄弟当年的《火车进站》唬住了不少全然不知电影是扁是圆的观众一样,之所以 VR 会(或者说将来势必会)遭受非议,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参照量与先例,导致公众只能以最坏的结果去揣测这种陌生技术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至于这种行为的结果,套用我们头顶青天徐老师的一句语录,那便是 “预测未来之人往往会被未来嘲笑,戒之慎之!”
归根结底,我们完全没必要把 VR 技术妖魔化,更没必要急不可耐地早早举起 “有违伦理” 的道德大棒:就本质而言,与虚拟现实技术最为接近的行为应该是做梦;至于我们区分幻梦于现实的能力。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相信正在看这篇文章的绝大多数朋友应该都对春梦这个概念不陌生——即便我们当中为数不少的朋友都在这种梦境里体验过诸多颠鸾倒凤为所欲为不堪入目的行径,鲁莽到在现实里重演这一切的个体依旧是少之又少——至少在大多数场合下,我们的理智与道德都要比我们印象中的水准来得更为可靠,对不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