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一个很清晰的时间流程表。商标注册申请后,2012年10月8日注册成功。接着发生过商标变更事项。然后到2015年10月23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法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上述时间推算,我们可以猜想腾讯公司发现别人早于自己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申请商标的时间,已经是过了商标异议起,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或者说,腾讯公司在微信早期并没有进入金融方面打算。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直到2013-04-24腾讯公司申请的第12479248号微信商标。才开始在第36类金融支付方面的布局。让人不解的是,就算没有赶上商标公司期对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为什么在2012年到2015年的3年时间内,腾讯公司还不对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呢? 非要等到注册满3年以后,提出撤三申请呢?(这里老高猜想,提撤三的应该是腾讯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可能性最大) 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我可以理解为,腾讯公司的不重视吗? 话又说回来,此时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关于微信商标的另一个案件,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自然人张某以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一裁定之后在商评委的复审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中均获得维持。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就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不能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也难以认定“其他不良影响”的存在。 高院认为,“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类别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是对上述服务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微信”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因此,“微信”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看似腾讯公司成功了。 话有点说远了,我们在回来看微信支付的商标情况。微信支付团队此前做出正式回应,称经过查询,银宝通的“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而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商家可以放心使用。 那么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真的被撤销,没有机会了吗?老高看未必。根据前文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流程图显示,2016年7月29日撤三审理完成(这应该就是微信支付团队称该商标被撤销的来源)。 但随后,2016年8月17日,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目前在复审中。也就是说,该商标并没有最终确权。如果撤销复审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可以获得支持,则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继续有效;如果失败,那么商标局阶段该商标就会被撤销。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