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