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如果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透过以下三个途径反馈: 1、官方网站 登录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点击“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公开征求意见”专栏,选择意见建议分类,在规定的意见建议区域内发表建言并提交。 2、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3、信件邮寄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莲花西里10号市政路桥综合办公楼(路桥大厦)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邮编100073),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本文摘选自PingWest品玩,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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