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王宝强离婚事件还在发酵。先是王宝强高调宣布妻子出轨;之后又“借钱”去打离婚官司;目前马蓉对王宝强提出了名誉侵权的诉讼。 通奸和名誉权、隐私权到底是该怎样平衡?网民斥责马蓉是否构成诽谤了呢? 隐私权并非不受限制 老公在马路中间控诉老婆出轨,求大家评评理,这个事儿居然套上了“侵犯隐私权”,这种“城会玩”让不少法学专家大跌眼镜。 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也是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比如,官员的隐私,可能受到公民知情权的限制;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到媒体正当报道权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健康隐私,可能受到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本身就是对配偶婚姻权利的侵犯。如果出轨的确是事实,王宝强作为受害一方,难道还要誓死捍卫这种“隐私权”吗?或者说,马蓉的“隐私权”,难道应该建立在王宝强的配偶忠诚权被损害的基础之上吗? 当然对于配偶出轨这个事儿,王宝强可以选择不在公众平台上说,但是,说了也不代表构成侵权。 若出轨属实,则离婚声明不构成诽谤 目前,马蓉已经对王宝强提出了名誉侵权的诉讼,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名誉侵权主要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失实的诽谤;二是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 王宝强既然公开说自己老婆出轨,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失实”,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面对马蓉的起诉,他需要在法庭上对侵权诉讼举证。至于名誉侵权的第二种形式——“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在之前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中,我们没有看到类似“婊子”“贱货”之类人格侮辱的字眼,恐怕第二种类型的名誉侵权很难构成。 马蓉对于批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至于网民跑到马蓉的微博下进行的指责甚至漫骂,是否构成侵权,也当条分缕析做分析。 一者,有人晒出一些裸照,称是马蓉被捉奸的现场照片。这个无疑已经越过了底线,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甚至犯罪。人体隐私部位的图像,是隐私权保护的最核心、最基础性的内容,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或者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曝光这种图片。 二者,有人在王宝强声明中的“出轨”内容之外,编派出了很多谣言,什么“王宝强孩子非亲生”“马蓉之前策划了多起车祸,企图害死亲夫”等,这种失实谣言很可能构成诽谤,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者,对于普通网民对于马蓉的指责、谩骂,其中可能涉嫌名誉侵权,但是还应该看到一点,马蓉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受到扣减的。因为作为公众人物,本来就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点评,哪怕其中很多并不友好,公众人物也正是在这种点评中获得名声和人气。所以,作为公众人物,马蓉对于公众的指责,在一定限度内有容忍的义务。 公众有权评判出轨行为 对于通奸、出轨,一个正常的社会自然会作出道德批判,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会降低,这也是一个社会对败德行为应有的防御机制,毕竟社会还没有开放到需要誓死捍卫马蓉们出轨权的份上。 或许有人站在道德的高地上,直播,指责王宝强“不体面”,捍卫马蓉的“隐私权”。然而,婚姻的本质是两性的结合和忠诚,这是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对于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的通奸行为,王宝强作为受害人,有权利说话;对于公众人物涉嫌通奸的行为,公众也有权作出道德评判。 @网友微评 @易天:我从来没有觉得马蓉出轨是对的,我只是认为王宝强如此阵仗昭告天下会伤害孩子。事实也确实如此,关于孩子的亲子鉴定段子满天飞。 @押沙龙:泥人还有个土脾气,气急了出来喊两嗓子“都来看这两个坏种!”就算不得体也能理解。 @吉四六:在一些高贵的人看来,王宝强的出身就是不可接触的贱民,即使他已经通过自己努力变成一个富豪。他们臆想的等级制度当中,王宝强不应该能娶一个其他种姓的人,即使娶到了,也不会幸福。 @谭飞:很多人会说:这样的关注无意义,浪费公共资源。还有人会说:为什么不去关注金牌选手?我不认同这些说法,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提倡家庭道德伦理,让好人受保护坏人受惩罚,这个个案的意义影响深远,受教育层面广,绝不应只视为八卦。 @wongpillar:这场出轨事件,集合了公众对出轨行为本身的痛恨感,对王宝强个人的同情,对跨阶层婚姻的思考,在互联网这个言论自由场,开奖,发展成了一场舆论狂欢。狂欢就容易失去理性,越是在众人之中,越要恪守言论的边界。 您可能也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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