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凤翔法院 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6-05-20 16:11:18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凤翔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结一起发回重审的受贿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春节后一天,为感谢时任凤翔县雍兴林场场长郑某在工程上的照顾,山阳县绿源绿化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孙某向郑某送了3万元;同年8月,孙某和工程队员工耿某又送郑某2万元。之后,郑某仍不满足,2013年6月10日,以买房名义向孙某成功索要5万元。综上,被告人郑某共计收受贿赂10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依法追缴。 该案于2014年9月1日提起公诉。凤翔法院受理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年,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宝鸡中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正值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时,为准确量刑,该院开完庭后,按规定申请宝鸡中院将该案审限延长3个月,以等待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最终适用最新法律规定作出新的重审判决。 分享到: 0 个人觉得赞好文章 点个赞您已经赞过了+1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