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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两融纠纷案未了局:牛散夫妇称上亿资金遭违约强平(3)

时间:2017-05-11 13:28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据周先生介绍及相关交易记录显示,该套现交易模式是:以50ETF或深100ETF等作为标的,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对倒交易实施套现。如此一番操作下来

  据周先生介绍及相关交易记录显示,该套现交易模式是:以50ETF或深100ETF等作为标的,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对倒交易实施套现。如此一番操作下来,被套出的资金可以用来购买非两融业务标的证券的股票。

  在后来的强平纠纷中,余女士一纸诉状将中信建投告上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这一业务描述为“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不过,周氏夫妇及其代理律师对业务性质的定义,中信建投显然并不认同。

  判决文书显示,2016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中信建投辩称,当时的“创新”业务属于两融业务范畴内,“‘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套现业务’实际上是融资融券的对冲融资策略”。而其中涉及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换券等操作,都属于两融业务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也不脱离融资融券交易的范畴。

  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也未能作出明确界定。其审查认为,双方因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产生联系,争议也是在合同书签订后产生,系在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过程中,由中信建投的一系列操作行为引起,与该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故应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裁决。

  在周先生看来,2年的诉讼时效到期前,其并不想走上成本高昂、时间漫长的仲裁之路,即便最终走上仲裁,监管层的处理认定也将对其是有利的仲裁依据。而今年6月即将到达诉讼时效期,周先生则已经开始准备仲裁材料。

  虽然余女士的起诉被驳回,法院的裁定中也提出争议由“中信建投的一系列操作行为引起”,但在随后的监管机构投诉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只有中信建投的一名员工。

  对于周氏夫妇事件,2016年7月18日,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时的营业部工作人员王某在没有与周氏夫妇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帮助客户融资,并提取佣金5000多元,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条例,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此次纠纷的相关争议及问题,5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联系了中信建投相关负责人,并向相关人士微信及公司信披邮箱发送了采访函。5月9日下午,中信建投相关高管短信回应称“我们看一下”,然后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具体回复。

  大额套现成员工“私下”操作

  令周氏夫妇感到困惑的一点是,王某操作资金套现,数天之内融入9000多万元的资金,但最终被监管层处罚的只有个人行为,而这项业务的定性也直接影响到了此后的强平纠纷。

  在处罚决定书中,北京证监局“经查明”认定,王某在中信建投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氏夫妇签订代理业务协议情况下,“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不过,处罚决定书并未提及王某操作的融资业务形式和金额。

  在当时市场无资可买、或无券可卖等情况下,王某“违规”代客操作进行了近亿元的融资套现,其套现行为有无公司内部配合?是否属于公司行为?其个人能否“私下”独立完成这项创新套现业务?

  事件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王某的操作性质上,而始终在于“两融套现”这一业务本身是否违规。香颂资本沈萌解释道,两融套现的实质,就是利用规则漏洞,绕开两融标的的限制,融资非两融标的,“不违法,但风险高。”

  对于证监局目前仅处罚王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券商不论之前是否知情,业务人员行为都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其工作与职务相关,且相关收益,比如融资利息,并非流入职务人员个人账户,而是券商收取,所以,他认为相关责任应该由券商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周氏夫妇名下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签署于2012年9月,按照最初的合同条款,这一“创新”业务属于违约操作。该合同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甲方不得用融资买入的证券偿还融券卖出的证券”。这意味着,如果“创新套现”业务被定性为两融业务,则在当时合同下属于违规操作。

  然而,就在2012年10月,中信建投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修订声明,删除了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内容。理由是:“在符合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客户交易效率,便于实施T+0等融资融券交易策略,并降低客户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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