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王某酒后已经出现了醉酒状态,宋某等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没有及时将王某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王某酒精中毒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确定王某本人承担85%的过错,而宋某等三人各承担5%的过错。 点评:同饮者需履行适当照顾和救助义务 “共同饮酒者需在饮酒期间行为正当,而且发现过量饮酒者醉酒后表现异常后,需要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张慧聪法官认为,这类案件中,共同饮酒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过错行为集中发生在两个阶段: 一是在饮酒期间,共同饮酒者不当劝酒、斗酒、强制饮酒行为;另外一个是在饮酒人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及时将醉酒者送到适当的休息场所,在醉酒者产生异常表现(如昏迷等)后,没有及时送医、报警或者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等。 不过,张法官也提到,这类案件所涉多数饮酒场所不存在监控录像,导致案件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无法查明。由于证据原因,30%的案件最终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裁判。 法官提醒:组织饮酒方不要不当劝酒斗酒小酌虽怡情,醉酒却伤身。这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多因此重伤或死亡,饮酒者家属多难以接受这一结果。而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则多从传统理念解读,atv,认为自身不存在主观恶意及过错行为,故而无法接受过度饮酒方提出的高额赔偿。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必然影响本来和睦的亲友之情。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将成为此类事件的受害方。 对此,张慧聪法官建议大家:工作应酬、亲友小聚,如需经常饮酒,饮酒者应定时体检,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在饮酒过程中,需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及平日酒量,合理控制自身的饮酒行为,饮酒过程中一旦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饮酒,并前往医院就医。同时,作为组织饮酒方或同饮者,不宜为了聚会氛围等事由不当劝酒、斗酒,若有人在饮酒过程中表现异样,可能危及身体健康,应及时将其送至有成年家属在家共居的家中休息,严重者应及时就近送医。 而在这类事件发生后,受伤者应先行就医,防止损失扩大。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者,家属应及时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过度饮酒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与家属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应正视自身的过错问题,并梳理饮酒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在确有证据证明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损失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有过错的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 也会考虑饮酒场所是否有过错 由于这类案件属侵权类案件,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因此张慧聪法官建议,受害人即过度饮酒方应提供证据证明3项内容:一是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有过错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者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即过度饮酒者的过错或者第三人比如饮酒场所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者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