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为,如果喝酒发生身体异常或者死亡,不光是一块儿吃饭的劝酒者,连同饮者都要负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要给伤者或者死者家属赔偿。而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在北京将近15年以来审判的饮酒类侵权案件中,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多数被判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比例。 案例1:重性酒精中毒死亡 家属告同饮者败诉 张某与同事程某、陈某、贺某、李某一起饮酒,晚上喝了七八两二锅头,之后张某就自行伏在饭桌上了。大约10多分钟后,同事发现其呼之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1时,张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性酒精中毒。两天后张某死亡。 张某家属以张某4位同饮的同事有过错为由,将他们诉至法院。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张某长期饮酒,对饮酒过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了解,但其与同事饮酒时未足够注意,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张某家属未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同饮同事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故同饮的同事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过度饮酒者多自担主要责任 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张慧聪表示,经统计,传统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亲友关系之间,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70%。 而且此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是明知的,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仍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比例。 案例2:血压高喝酒不听劝 雇主被判适当补偿 李某自家建房时,将工程清包给了杨某,杨某组织刘某、蔺某等人施工。中午11点,雇主李某请所有工人在家中吃午饭,杨某等9人和蔺某同桌。李某敬酒一圈后,大家都自斟自酌,没有敬酒、劝酒。这期间,蔺某声称自己血压高,但仍坚持大量饮酒。李某及其家人和其他工人都多次劝阻,可是没有效果。蔺某醉酒后,中午1点李某通知蔺某的女儿将蔺某送回家。下午两点,蔺某的家属发现蔺某脸色发白,但没有理睬。晚上7点,家属觉得蔺某呼吸异常后将其送医,但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之后,蔺某家属将杨某告到法院,并明确不对李某及同桌饮酒者杨某等9人主张侵权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蔺某明知道自己血压高,还在别人多次劝阻后继续喝酒,导致了酒精中毒死亡,其放任自己大量饮酒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家属在知道其醉酒后疏于照顾,送医时间较晚,对蔺某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杨某与蔺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蔺某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死亡,不过做工期间午饭与雇佣活动相关,因此出于公平原则,判定杨某作为雇主,应当给予死者蔺某的近亲属适当补偿,法院酌定补偿2万元。 点评:补偿责任多只用于劳务关系案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都对补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张慧聪法官认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这类责任不要求当事人有过错行为,j2直播,理论基础为公平原则。 但是经过统计发现,以2009年为分界线,2009年以前的此类案件对于补偿责任的适用较频繁,而2009年之后此类案件较少涉及补偿责任的适用。而且公平责任集中适用于雇佣、帮工、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及以饭店等营利场所为被告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 案例3:未及时送医救治 同饮者共担责15% 宋某和朋友王某、同事晁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四人共喝4瓶一斤装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一些啤酒。王某喝了约一斤二两白酒,饭后出现醉酒状态。宋某三人便将王某送回单位宿舍。当天凌晨1点左右,晁某发现同宿舍的王某没有打鼾,故此报警。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王某家属称,王某平时经常喝酒,白酒酒量一斤左右,身体很好。但其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晁某等人有灌酒、劝酒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对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