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一个“借贷怪象”在保山市内蔓延。从2010年开始长达4年,46名受害者先后借款给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民警4700多万元,借贷关系涉及同事、亲戚和朋友。该民警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罪,她昔日的一名同事也被推上被告席,角色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化为被告人....。。 案件梗概 同事放贷 时间: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 事件:退休民警欧某先后24次借给前同事杨某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 时间:2010年到2014年 事件:因无力偿还高利贷,杨某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其中欧某介绍6人借给杨某450万元,部分钱直接打进欧某账户 一审判决 时间:2015年9月 事件:保山中院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重审 时间:2016年10月 事件: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欧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上诉 时间:4月25日 事件: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atv,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择日宣判 事发 民警间的借贷 1977年出生的杨某案发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该局的退休民警欧某是她的同事,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 2010年10月,杨某向殴某借了一笔高利贷无力偿还,于是编造经营红木生意、投资搅拌厂、幼儿园、玛瑙矿山等项目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 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还有的借款前与杨某根本不认识。 从2010年到2014年,受害者先后借给杨某共计4700多万元。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主动找上门,当天杨某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随后,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 反转 受害人咋变被告人 为何欧某的角色会反转,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为被告人?根据指控,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有6起,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某的借款人之一。 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介绍李某等6人借给杨某450万元。这些钱虽以杨某的名义借,但其中一部分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j2直播,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一审 前后两份判决书 罪名刑期各不同 2015年9月保山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欧某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据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照两份一审判决书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变成了主犯,杨某是从犯。 二审 第一被告杨某:我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重新审判后,两被告依旧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上诉到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