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监控拍摄画面
在距离事发20多个月后,2017年4月1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 在这起案件中,舆论此前普遍关注的两份精神鉴定书是如何出炉的?第二次鉴定为何删除了“急性短暂性”的表述?本案庭审予以了揭示。 2015年6月20日,是农历端午佳节,两个年轻人的生命轨迹却在这天戛然而止。 其时,在南京闹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王季进驾车高速冲撞眼前的车流,瞬间结束了一个80后和一个90后的年轻生命,80后刘某卒年26岁,90后薛某卒年仅24岁。这一事故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在庭审现场获知,两被害人的父母均身患疾病,以低保度日,atv,生活困难,刘某、薛某作为家中的独生子女及经济支柱,他们的遽然离世,让家人陷入无尽的悲伤,也让两个家庭雪上加霜。 起诉书显示,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事发地的前一个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他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 之后,王季进非但未减速,反而继续沿南京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该市石杨路、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195.2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 撞击导致马自达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的一处工地,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季进案发前、案发时虽处于精神病状态,但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量刑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肇事者自称,事发时“意识不清醒” 4月1日上午9时许,王季进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受审。 王季进身穿深蓝色夹克、灰色西裤,表情平静,被法警带入法庭。在庭审中,其在质证、自我辩护等环节,语言缓慢,但条理清晰。很难想象,眼前这个男子,在20多个月前,酿成了一起惨烈的车祸。 经法院查明,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王季进于1999年3月16日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至事发驾龄为16年。肇事宝马车,是王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该车开了不到半年,就发生了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发前2个小时,即2015年6月20日11时许,王季进曾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但警方接报后,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却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之后,警方调查了解到,案发前的一段时间,王季进曾出现过精神异常,对身边人员说,自己被跟踪了,脑子不好使,行为不受控制。而案发当天王季进表情冷漠,有思想不集中等情况。 证据显示,事发后,王季进逃到附近一处工地上。工地上的多名工人证实,当天下午2时许,王跑到该工地时,满身血迹,精神不正常,问其发生了什么,他却躺在地上不说话,走路时站立不稳。 王季进被抓获后,处于胡言乱语的状态,表现出惊魂未定的模样。在派出所,甚至还攻击民警,用头撞墙。 面对警方的询问,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