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图为肇事宝马车。图/视觉中国
事发近两年,历经两次精神鉴定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昨日首次开庭审理南京“宝马案”。最终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王季进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飞驰的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事发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先后由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表明,肇事者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两次鉴定肇事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车速达195.2千米/小时,属于严重超速。 事发现场监控画面,通过网络流传,引发舆论关注。同时,关于肇事者身份,亦有多种猜测版本。 南京警方通报称,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肇事者王季进。检方于2015年7月4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新京报记者从南京警方了解到,2015年7月初,根据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2015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鉴定结果,除在网络引发广泛质疑外,也并未获得遇难者亲属认同。遇难者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前,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了首次鉴定意见,王季进仍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鉴定结果,同时获得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确认。 事发近两年后,2017年4月1日,南京“宝马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将这一罪名的认定原因解释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atv直播,因此其在“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千米/小时—195.2千米/小时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听之任之、不计后果”,并以限速3.25倍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而王季进的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这一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遇难马自达车驾驶员薛某的父亲薛玉翔告诉新京报记者,开奖,一审判决中对于肇事者王季进的量刑,自己“表示接受”。 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表示,此案刑事与民事部分为分开审理,目前法院尚未确定民事部分开庭日期。 焦点1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如何量刑? 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处罚 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均表明,王季进肇事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果,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