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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2)

时间:2017-03-26 16:32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青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法律正义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处以更轻的刑罚呢?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atv,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诚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评论: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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