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是代孕协议引发的签订方诉讼,但通常在形式上表现为借贷协议。对这类案件,法院一般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代孕协议无效,再根据打款情况、实际用途等具体情形判断是否返还。 第四类是因代孕引发的名誉权等诉讼。 第五类是代孕有关的刑事案件,如以代孕为名实施的刑事诈骗、代孕涉及的非法行医、向代孕中介出售出生证明引发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等。 王宝林介绍,当前代孕产业链条相对完整,包括委托方、代孕中介、代母市场,及帮助实施代孕技术的医务人员或黑诊所、支撑代孕的药品器械提供者、媒介发布宣传者等,“但对代孕的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并不能针对不同主体实现规制。” 立法机关也在考虑代孕立法问题。2015年12月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因争议太多后被删除。 这次的立法争议之后,国家卫计委曾于2016年3月召开一次有关代孕的法律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参加了该次会议。 “参会的专家十余人,有来自婚姻法、行政法、卫生法等方面的法律界专家,及医疗机构的专家。”杨立新对《财经》记者说。多数专家认为应采取原则上禁止代孕但适度灵活的法律政策,对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开做特例处理。少数医学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持反对态度,坚决不同意放开代孕。 杨立新持前者意见:严格界定代孕的概念,对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开做特例处理,并明确代孕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规定的适当放开范围内的代孕,应当由法律规定严格审批和监管程序。比如代孕的批准,应由省一级政府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地市一级的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等。 代孕是否该“一禁了之”的讨论仍在持续,立法机关对此并未有最新动向。 卢光琇始终不赞成商业化的代孕。至于是否放开一部分人的需求,她认为“一定要考虑各项法规是否健全,医疗行业的商业化思潮是否得到控制,公众的思想认识和医务人员的医德等各种因素”。 目前,已入古稀之年的卢光琇,还定期坐诊接待患者。常有患者诉说不孕不育的苦恼,她有时建议对方领养一个孩子,但患者称没有地方领养。 “解决不孕不育的方法有很多,不要都盯着代孕,政府可以健全领养和过继手续,公众也要培养博大的胸怀爱每一个孩子。”卢光琇说。 (本文首刊于2017年3月2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