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说,在到达地税局时,孙女士及中介公司已经先到税务所且已经准备好全部资料,在中介公司说明资料是张先生前期在中介处与孙女士共同办理贷款事宜时留存的原件复印材料的情况下,他被骗签名。 在随后缴税办理过程中,张先生在税务窗口一张单子上签字后看见1.2万多元的字样,与应当缴纳的全部税费差额巨大,遂询问中介公司,之后张先生发现中介公司与孙女士将自己直接带到银行,于是觉得事情不对,并坚持询问个税情况并索要税票。 此时,孙女士声称其在税务机关找了关系,“她先是说打折,后在拿不出税票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又说对涉案房屋免税。” 张先生却始终坚持表示,要对个人所得税给出合理解释,否则无法办理过户。 2015年6月3日,张先生经向税务机关查实:孙女士通过采用非法的手段将涉案房屋办理成个税免税,并且伪造了资料骗取了张先生的签字,少交了约18万元的个税。张先生当即向税务机关反映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综合以上事实,张先生认为:履行合同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孙女士为了逃避合同约定的个税,将扣缴税金非法占有,主导或参与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税金,在张先生发现真相后又进行恶意诉讼,至今无任何诚信活动。张先生本人是守约方,孙女士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在反诉中张先生表示,孙女士与怡然居客公司的行为使自己一方面临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同时使他此前获取购学区房资格和资金的目的无法实现,使得目前自己交易成本增加,造成经济损失280万元,因此要求孙女士支付违约金26.9万,并要求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先行赔偿反经济损失280万元。 孙女士对此答辩表示:自己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述称:张先生主张280万损失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事实依据,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2月22日上午二审庭审现场,房主张先生和妻子出庭。 一中院供图 法官调查惊现免税因房主“被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张先生申请,向昌平区地税局调取了2015年4月1日孙女士缴纳本次交易税费的档案材料。 出人意料的是,该档案中包含有张先生的离婚证内页复印件一页以及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一页,上述两页材料的右下角处均有张先生本人签字。其中唯一住房承诺表中关于婚姻状况被注明为“离异”。 从上述材料看,张先生满五年非唯一住房变成了满五年唯一住房,税费自然就免除了。 但张先生坚称,他交给怡然居客公司的材料中并没有离婚证复印件,唯一住房承诺表中“离异”二字也并非其本人书写。为此张先生一方提交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的查询页面一页来证实自己婚姻状态仍为已婚且其家庭名下拥有住房情况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 同时,张先生还提交2016年3月1日怡然居客公司为张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此证明该公司已证明留存的资料中并没有离婚证。 张先生认为,怡然居客公司与孙女士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共同伪造了离婚证及唯一住房承诺表,并且可能让自己在受蒙蔽的情况下签了字。 对此,孙女士表示自己对离婚的情况并不知情,自己只是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缴税,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怡然居客公司认可张先生并没有提交过离婚证,办理此项交易的职员白某称孙女士因资金紧张,问白某有什么办法能够避点税,白某于是介绍了一个朋友给孙女士,该朋友称能避税,但要收取避税金额的一半作为报酬,孙女士考虑后同意找该人避税。在缴税当天,孙女士告知张先生可以避税3万,张先生表示在不影响他的情况下可以配合,但缴完税后,张先生发现孙女士仅缴纳了契税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出先核实情况后再过户。后张先生因担心未交个人所得税对其个人信用及后续买房事宜产生不良影响,房屋于是一直未能交易。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