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介绍,该院认为,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检委会研究依法对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做法,在最高检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请示意见中得到认可。” (图片下请继续阅读下文) 专家:不要机械司法客观归罪 一些涉枪案经媒体报道后,人们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有所质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枪支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较为严格的枪支认定标准,有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方面的特别考虑,是在凸显公共安全利益优位的前提下,兼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价值选择。 他介绍,目前对枪支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等规范性文件,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既要充分保障公共安全,又不能让公民动辄入刑。”彭新林认为,无论是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境外枪支认定标准的比较来看,适当提高我国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彭新林表示,对涉枪犯罪的认定,需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既包括客观要件,也包括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要件若不具备,相关犯罪便不能成立。北京检方对两起涉枪案的处理,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均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恰是坚守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而非机械司法,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办理此类法律规制与公众认知存在巨大差异的案件时,彭新林认为,不要机械司法、客观归罪。 如涉枪案中,除了鉴定是否达到枪支标准外,司法机关还需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实施相关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枪支鉴定意见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并不能当然地成为定案的根据,其能否被采信,需要司法机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与实质性的审查。另外,要努力让民众在类似案件的司法处理中,直播,感受到公平正义。(备注:文中赵小胜、朱小清、李叶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