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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摆摊大妈”也被认定真枪 检方为何没起诉(2)

时间:2017-02-22 07:16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回家后,家里人专门摆了一桌庆祝宴。“当时,很多街坊邻居也认为我们挺冤的。”朱小清说,他们夫妻两个人算是接受教训了,下次想干什么之前,会通

  回家后,家里人专门摆了一桌庆祝宴。“当时,很多街坊邻居也认为我们挺冤的。”朱小清说,他们夫妻两个人算是接受教训了,下次想干什么之前,会通过手机上网查一下。

  赵小胜告诉记者,如果当初真给判10年,那他只能在里面熬了。他更没想到的是,自己这点小事儿,给司法机关出了道难题。后来,他们专门关注过一些其他类似涉枪案,“判得还比较重。”

  现在,他们已经不想过去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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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周宇检察官分析说。

  周宇检察官以赵小胜案为例介绍,通过观看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发现除了摊位上摆放的,摊位后边一辆小货车上的纸箱里,也放有枪状物。纸箱上印着玩具字样,每个枪状物都有包装,长方形白色塑料泡沫盒,与一般的玩具包装没有区别。

  另外,起获的枪状物中,大多数都是塑料质地,低于认定枪支标准中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的18支中,有16支刚刚达到或超过这一数字。

  “再从赵小胜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看,难以认定他们明知这些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周宇说,以往的涉枪案中,嫌疑人多是采用隐蔽的交易方式,每把价格在数千元,交易双方聊天时甚至使用“黑话”,如把枪称为“狗”,把子弹称为“狗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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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认可销售仿真枪可警告或治拘不必重刑

  2012年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赵小胜、朱小清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同年8月13日,该院又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李叶非法买卖枪支案。

  与赵小胜夫妇经历类似,李叶在廊坊一集贸市场以120元的价格,从一卖玩具的老头手中购进一箱玩具,回家后发现箱里有两支玩具枪。摆摊时,他将这两支玩具枪拿出,准备以每支16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民警发现。经过枪支鉴定,这两支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判断李叶所售卖的玩具枪属于枪支。

  “这两个案例案情基本相似,都是把枪状物当作玩具予以买卖,而后被查获。买卖玩具枪入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周宇在文章中写到,这既涉及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等客观方面的争议,也涉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等问题。

  周宇检察官告诉记者,连续办理的这两起买卖玩具枪案件中,嫌疑人均为在农贸市场销售玩具的小商贩,涉案的枪状物均以弹簧为动力。依照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嫌疑人买卖的均为枪支,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非军用枪支,须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能否认定上述枪状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大兴区检察院曾专门向北京市检察院请示。北京市检察院随后就“涉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向最高检请示。

  最高检在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时明确,对“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枪支的问题,应采信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关键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买卖玩具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达到了刑法规范中认定犯罪的主观罪过程度?”

  周宇说,以赵小胜夫妇案为例,实践中曾出现过分歧意见,经过评析和检委会讨论,最终认为,无证据证明赵小胜夫妇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故意,认定二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另外,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他们判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赵小胜夫妇买卖玩具枪或者仿真枪的行为,当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销售仿真枪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足以对这些小商贩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没必要对其课以重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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