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今年1月24日,对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包括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的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昨日,atv,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羁押造成他精神压抑、工作和生活深受影响、社会评价已经被降低。1万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受到的伤害。 涉黑案一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12年,以辽宁省鞍山市原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为首的74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6项罪名在辽宁营口中院受审。 2014年1月,营口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对涉案被告人之一的高超也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终审判决高超无罪。 去年5月23日,高超依法向营口中院申请总额为15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7年1月24日,表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度请求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高超在申诉书中表示,办案机关错误行为给他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比例过低,也与最近几年无罪案件的精神赔偿比例相差太远。 “爸爸因为我的案子受到打击,生活不能自理”,昨日下午,1988年出生的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因为有罪判决而被关押后,自己自由被剥夺,造成精神压抑,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家人受到伤害。 高超称,2011年电视台长时间滚动播出袁诚家案,其间多次出现他的姓名,其他媒体也广泛报道,给其名誉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也令他和家人陷入到巨大的痛苦中。 “请求1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高超认为,法院作出的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决定,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遭受的精神损害。 追访 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作具体说明 在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表述是,“关于高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atv,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法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要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高超的辩护律师师立康认为,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师立康说,从高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在如何认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计算出上述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师立康还表示,营口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对高超误工费、申冤费、企业停止经营损失,均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为聂树斌案代理国家赔偿事宜的王殿学律师表示,从近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进行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