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检索发现,j2直播,鞍山警方近年来加大了对仿真枪的查处力度。过往报道显示,2013年5月,鞍山警方发现铁东某商场摊位存在贩卖仿真枪现象。随后,警方依法对其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玩具店内及库房都存有仿真枪。警方当时透露,这批仿真枪采用压缩气体发射塑料弹丸(BB弹),所发射的弹丸具有一定的杀伤力。随后,atv,警方依法对该玩具店出售的40余把仿真枪予以收缴,并将业主带走调查。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4月,为严格整治非法制贩、持有枪爆物品问题,鞍山市公安局从该月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警方当时专门提到了查处仿真枪的情况。报道称,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士介绍,2016年,鞍山警方曾经分别查处过一起涉枪和一起涉弹案件。一起案件是喜欢玩枪的男子曹某,购买了大量的气枪弹,警方查获后将其依法刑拘。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网上贩卖仿真枪,被警方查获,后经鉴定,10把仿真枪中有8把具有杀伤力,男子被依法刑拘。该人士专门提示,这两起案件应该引起市民的关注,不要因为爱玩,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把自己“玩”进监狱。 律师说法 枪支认定标准变更前已购买一直收藏用,将做无罪辩护 同为于萌案的辩护律师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案跟天津赵春华案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被鉴定为枪支的这5支仿真枪,是在10到11年之前购买的,是在枪支认定标准变更之前已经购买了的,之后一直放在家里面,是个人收藏用的。” 认定“枪支”有几把早坏了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在此前,公安部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按照2001年规定的标准,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 燕薪律师说,“被警方认定的5把‘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米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而据于萌本人说,这五把中有几把早就坏了,根本无法击发,并且其中有三把是齿轮驱动的电池枪,并非鉴定文书中描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两份鉴定文书结论不同 燕薪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对于枪支的鉴定结论,他们也持质疑态度。“我们认为鉴定本身有问题,鉴定的枪支是不是跟当时从家里查抄的枪支是同一批。另外鉴定方法、鉴定所适用的依据,跟天津枪案有相似性,我们认为这个依据并不是《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授权,这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标准,本身不是法,是规章,刑事案件中不应当作为检验的依据。” 燕薪律师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枪支鉴定文书对比表,表格显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5把检材认定为“枪支”,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5把检材同样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而在这两份鉴定文书中,对于5把“枪支”的全长、钢管长、口径、枪口比动能的数值的检验结论不同。 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单纯是因为标准的变化,就认定为有罪,那么就会有很多人,从不构成犯罪的人一下子变成构成犯罪的人,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的本意。在庭审当中,我们将对于萌做无罪辩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王琦 受访者供图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