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测速仪抓拍的超速图片,本来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但是,如果证据来源于一台非法的设备,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形,就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证据。 另外,益阳这台组装的测速仪设备,是未经备案、自行申请检定的计量设备,不是“依法申请”检定合格的设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未依法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不得使用,其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 以山寨测速仪数据为主要依据的所有行政处罚,均违法无效。应全部予以撤销,退还罚款或对其它处罚予以纠正。 需要强调的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 宋威:计量问题涉及标准等巨大公众利益,对此进行严格管理是世界通例。益阳交警使用的这台测速仪器虽有检定,但不符合生产和销售管理,因此,检定结果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使用的依据(这其中是否检定符合条件也值得考量)。证据的使用有“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本案涉及证据缺乏合法性,该组装仪器如同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或者是一个无证明能力的人,其做出的证言或数据证据不能采信。从行政诉讼角度看,行政机关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不合法的组装仪器提供的数据证据不应采信。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