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对江伟雄以廉江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实体处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维持廉江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伟雄负担。 上诉 查扣稻谷为何“不告知” 与内蒙古王力军不一样,江伟雄对一审判决不服。故向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江伟雄提出“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江伟雄设点收购稻谷行为为擅自的无证经营行为属定性不当”等三点理由。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第一点理由中,江伟雄直接“两问”廉江工商局:工商查扣涉案稻谷,为何未出具查扣清单等交江伟雄收执?工商对所查扣稻谷处理情况,为何也未告知江伟雄? 同时,江伟雄还提出,其根据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委托,设点收购稻谷应视为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收购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即便委托收购行为违法,亦不能改变江伟雄收购行为的性质,江伟雄的收购行为依然是属于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经营行为。 综上,江伟雄认为廉江工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答辩 没有回应“处理未告知” 江伟雄提出上诉后,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三点上诉理由作了答辩。不过,在答辩书中,廉江工商局并未对查扣稻谷处理情况缘何没有告知江伟雄作出回应。而是一再重申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无照收购稻谷的行为进行查处符合法律的规定;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廉江工商局引用法律法规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经营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没收非法收购粮食,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廉江工商局没收被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值款101577元),并处三倍罚款304731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 实体处理不当应改判 在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湛江市中院认为本案属工商行政处罚纠纷。 法院认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不过,廉江工商局作出的廉江市安铺商强制字(2012)5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54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价格证明书》,未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查扣措施和价格认定结果的申辩,程序不当。对江伟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对所查扣稻谷的价格鉴定委托人为临时协调机构廉江市“三打”办公室,委托主体不当,亦属程序不当。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并作出二审裁决决定: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廉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撤销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对话·江伟雄 “工商卖我稻谷钱至今未给!” 这起因收购粮食引发的“民告官”,江伟雄最终赢了官司。不过,因查扣稻谷已被工商局变卖,江伟雄遂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工商局依法返还这笔稻谷钱。经法院一审、二审,均作出判决要求廉江工商局返还江伟雄稻谷钱。不过,廉江市工商局以钱已上缴国库为由,至今没还。 1月8日,江伟雄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他已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什么时间才有最终结果,他心里没底。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从好久开始从事收购粮食生意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