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梁波 针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刑,尽管王力军并未提请上诉,最高法院还是罕见发出再审“指令”。在2016年年末,2017年年初,王力军“安静”接受“高墙外服刑犯”的生活,被再次打破。北京律师王殿学表示,他将于1月9日赶赴内蒙古巴彦淖尔,免费为王力军提供法律援助。 因王力军案判决结果,与普通公众正常心理预期相距甚远,有网友对判决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情性提出质疑的同时,还晒出一起类似案件,并把这份判决书称为“良心判决”。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这份“良心判决”发生在广东湛江,具体案由为“江伟雄与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具体案情是一起因收购稻谷被查,收购方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民告官”案。当事双方分别为廉江生意人江伟雄和廉江市工商局。 从查处到法院二审,该案经过工商查处、警方立案与撤案、廉江市法院一审和湛江中院二审等漫长环节之后,作为“民告官”的民,江伟雄赢了官司,尴尬也随之而来。 1月8日,据江伟雄透露,二审“良心判决”胜诉后,因收购稻谷被廉江工商局查扣并卖掉,他于是通过法院要求廉江工商局返还稻谷款。经过诉讼并申请执行,这笔12万余元稻谷款,江伟雄至今没有拿到手。 工商局 收购稻谷“涉嫌刑事犯罪” 时间回到2012年8月6日。 廉江市政府组织“三打”办、公安、工商、安铺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在安铺镇辖区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江伟雄雇请工人在安铺镇坡贞塘村设点收购稻谷。 当天,廉江工商局对此立案查处,查扣江伟雄未销售稻谷48370公斤。 在查处过程中,廉江工商局发现,江伟雄无证照收购稻谷数量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当天遂将案件移送廉江市公安局处理。 经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同年8月6日收购并已销售给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稻谷2230150公斤。对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并交廉江市粮食储备中转库保管,经物价部门的作价以每吨2100元收购处理,值款101577元。 案侦过程中,江伟雄提供其与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签订的《代收协议书》和《委托书》。 根据《代收协议书》约定,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委托江伟雄在2012年7月1日至8月20日在廉江市安铺地段代收早籼稻谷2000吨。2013年3月5日,廉江市公安局以江伟雄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该案。 2013年3月28日,廉江市公安局函告廉江工商局,建议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等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13年3月29日将案件移送廉江工商局。 廉江工商局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江伟雄的陈述和申辩,认定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以江伟雄的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01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 未经许可“收粮”属违法 面对廉江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江伟雄不服,遂向廉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法律文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作为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行政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首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认定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其次,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atv,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及《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故认定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或接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均属违法。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