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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南昌交警奖励市民“随手拍举报” 被质疑程序违法(2)

时间:2017-01-07 11:46来源:新京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市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atv,实际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王优银表示。

  而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称,如果市民将拍摄的照片、视频,不做面部遮挡即发布到网上,则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侮辱罪、诽谤罪。

  王优银认为,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实际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鉴于市民“随手拍”可能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王优银建议,交管部门可以鼓励市民有奖举报,但“不建议以拍照形式进行,主管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即可。”

  群众举报材料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有权搜集证据处罚,市民拍摄图片需进行核查

  多位律师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专有权力,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更不能交由个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则涉嫌程序违法。

  既然法有可依,市民的举报材料又作何用途?王永杰称,如拍摄者本身即为目击者,则举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除此之外,多数材料只能作为线索,需要警方依法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转化成办案证据。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程序调查取证,不能以举报材料代替取证,在无法取得进一步证据证明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时,则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设奖励是否会出现“钓鱼举报”?

  举报者可能诱使司机违法,干扰执法进度不利于长期执法

  有网友质疑,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其初衷并无不妥,但是否需要设立奖金,则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王常清看来,“鼓励举报”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举报者可能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金,出现“钓鱼举报”。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有奖举报“耗时耗力”,短时间内虽可起到一定效果,但不利于长期执法。在他看来,市民拍摄的线索必须经过执法者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操作方面,这些线索很可能无法查证属实,或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干扰执法进度。时间久了,市民也不再愿意参加这样的“有奖活动”。

  链接 市民状告交管部门胜诉 “随手拍”被叫停

  早在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经开展过“随手拍”,广州市民在指定路段对来往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拍摄,而所拍照片经过交警部门确认后,可获每张20元的奖励。

  据央视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但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 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新京报记者 王煜 实习生 武琳悦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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