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1月6日报道,因依据两家法院的裁定为同一处房产发出两个不同的“合法”房产证,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被房产的两个“合法”主人告上法庭。近日,atv,对五指山房管局作出执行裁定的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通报称,此事已经“真相大白”:允许房产的一个“主人”王凤和撤诉,王凤和获得房产证所依据的法院裁定被撤销,而五指山房管局为王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属违法。 引起争议的两套房屋原属海南省通什度假村。十余年前,该度假村因欠债,其名下财产经司法评估拍卖后用于抵债。 2002年,该度假村被原海南中院(现海南一中院)裁定抵债给信达公司。2006年,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买从信达公司取得了包括两套争议房产在内的资产,后又将该房产转给其子公司即五指山金手指公司。 2007年10月23日,五指山房管局依据海南一中院的裁定,为五指山金手指公司办理了包括争议房产在内的房产权证。 2010年,王凤和通过拍卖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处购得这两处房屋;2016年2月26日,王凤和名下的这两处房产也获得了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但他不知道,早在8年前,五指山金手指公司就已经获得了这两处房屋的房产证。 2016年3月、9月,两个“合法”主人分别在五指山法院对五指山房管局提起诉讼,双方均要求五指山房管局撤销对方的房产证。 2016年12月29日,为五指山房管局提供裁定的五指山法院通报称:允许王凤和撤诉,王凤和获得房产证所依据的法院裁定也被撤销,而五指山房管局为王凤和发放房产证的行为被该院认定为违法。 五指山法院宣称:“至此,‘一房两证之争’真相大白。” 拿到五指山法院判决书的王凤和随即决定提起上诉。他认为,五指山法院的判决歪曲了事实,他所提的多处关于案件的核心质疑并未在判决中得以回应。 王凤和质疑称:“2002年,海南一中院明知涉案房产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依法通知抵押权人清算组,就将房产非法处置给了其他人。”对此,海南一中院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这种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整个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002年4月4日,原海南中院(现海南一中院)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称:拟对依法查封海南省通什度假村全部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评估、拍卖抵债,对此有异议的,在公告的10日内提出异议。而当时没有权利人对该两套争议房产提出过异议。 王凤和的代理律师付志兵认为,担保法规定,在处置抵押资产前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而这个“应当通知”通常的含义就是在明确知道抵押权人住所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告知抵押权人抵押资产即将处置,并告知抵押权人法律赋予其的相关权利。 在12月29日的通报会上,五指山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不否认我们存在着错误行为,所以我们及时启动了补救程序,进行了纠正。” 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4月6日,清算组以前述度假村的2421.36平方米原抵押资产中遗漏了争议的两处房产证号为由,向五指山法院提出,将所遗漏两房(即争议的两房)的房产证予以补正。 对此,五指山法院的通报称,当年的五指山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裁定,将包括争议的两栋房在内的房屋(建筑面积2421.36平方米)抵偿给清算组,并于2010年7月12日向五指山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房管局将牙蓄路的两套房及争议的两套房过户到清算组名下。 五指山法院的通报还指出,之后,在五指山房管局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清算组前,当时的五指山法院又发现两争议房产的地理位置并非在牙蓄路,而且已由原海南中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处置。五指山法院遂于2010年8月18日,再次向五指山房管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只将牙蓄路的两套房过户到清算组名下,而两套争议房产待查明情况后再行通知。 付志兵则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凤和竞拍得争议房产后,一直要求五指山房管局发证,五指山法院不可能5年多都查不清两套争议房产到底是否包含在拍卖物中。 五指山法院的通报显示,五指山法院对当年该院的执行行为进行了重新审查,开奖,认为因该院于2010年作出的执行裁定及向五指山市房管局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在未能查明2007年五指山金手指公司的房产证已合法办理的情况下发出的,遂予以撤销。 五指山房管局依照法院裁定为王凤和发房产证,为何被判违法?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