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峰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杠上了”。 陈巧峰是福建宁德人,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他将位于高密的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及另一人樊亮亮起诉至宁德中院,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审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但陈巧峰未能见证终审胜诉这一刻。 在宁德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atv,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高密市公安局就以陈巧峰在该案中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对他刑事拘留。 目前,陈巧峰已被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中将近4个月。而福建高院则已在终审判决中认定,上述民事案件并非虚假诉讼,不予采纳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 高密警方的做法被质疑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陈巧峰代理律师潘祥灿认为,盛世公司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举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以审查该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2月12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宣传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案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公安只负责前期的侦查工作,至于案件怎么判,不好对此评价。 陈巧峰和盛世公司、樊亮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是在福建宁德中院。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于9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但二审还未开庭,山东高密市警方就找上门来。陈巧峰家属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2016年8月18日14时,高密市公安局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陈巧峰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盛世公司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代理律师潘祥灿认为,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举证、抗辩权利,受理法院可以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9月28日,高密市公安局就此事给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称,高密警方在2015年侦办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等案件中,发现陈巧峰与樊亮亮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有诈骗山东高密盛世公司的嫌疑。 经侦查:2015年4月,陈巧峰等人利用协议向宁德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份,宁德中院查封了盛世公司在农业银行高密支行的480万存款。2016年5月,宁德中院判决由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 福建高院已认定非虚假诉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管辖权也引发一定争议。 高密市公安局在上述《情况说明》中认为,该案受害人盛世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高密市,即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樊亮亮与陈巧峰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警方刑拘陈巧峰时,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终审判决中,福建高院对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福建高院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案外人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某、林某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 12月12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宣传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目前,atv,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案已经移送检察院,正在进行审查。至于福建高院和高密市公安局二者存在的截然不同的意见,该负责人表示,公安只负责前期的侦查工作,至于案件怎么判,不好对此做评价。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