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开奖,由鹿邑县法院试量法庭承办人张永乾用U盘拷贝到上网部门,于2014年3月28日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由于案件承办人张永乾不负责任,误将判决书草稿上报到上网部门,出现网上判决书与实际送达判决书不一致的情况。 2016年2月,闫卫星被拘留释放后,其儿子发现网上判决书与实际生效判决书不一致,向法院提出,该县法院随即向中国裁判文书网申请撤回该判决书。2016年5月19日,院审委会决定再审,6月27日,28日送达裁定时,发现原告贺徐氏已死亡,后变更原告为贺徐氏三个儿子,期间原告贺徐氏三个儿子均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至12月2日,才找到原告第三个儿子,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三、记者来法院采访情况 12月2日下午16时30分,闫卫星夫妇与两名记者一同来到鹿邑县法院大门口,两名记者带着摄影器材要求进院采访,门岗值班保安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因其没有出示而没有让进入法院。此时,鹿邑县法院正在组织法官乘坐租用的大巴车到周口市,参加次日全省法院首次入额法官考试。两名记者对着法院大门、办公楼及大巴车进行拍摄。16时52分,在两名记者面前,闫卫星夫妇在法院大门口大声争吵,持续约一分半钟后结束。16时56分,鹿邑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孙现义在得知有人在门外拍摄时,就立即到大门口询问有关情况。经询问得知,两名记者称自己是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要求进行采访。孙现义在得知两名记者身份时,就问他们能否提供采访函以及是否在鹿邑县委宣传部备案,他们没有提供采访函并称没有到鹿邑县委宣传部备案。孙现义问了闫卫星夫妇情况后,对闫卫星说,天色已晚,又急着组织人员去周口参加入额考试,让闫卫星夫妇下周一(12月5日)上午到法院信访大厅反映有关情况,并向其中一名记者(后来得知姓名为翟国鹏)要了名片,对两名记者说等与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与他们联系(而不是报道中所述与记者约定下周一见面)。17时,两名记者乘坐轿车离开。闫卫星夫妇二人亦随之离开。 12月5日上午9时29分,两名记者(翟国鹏、杨艺辰)与闫卫星夫妇来到鹿邑县法院大门口。值班保安在例行安保检查时,要求记者出示有关证件,两名记者没有出示证件,值班保安不让其进入法院。两名记者就在法院大门口拍摄,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在门岗值班的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张诚看到此情形后,为维持门岗秩序,就不让记者再拍,因未能有效制止,就让值班保安前去阻止。9时36分,值班保安在阻止记者拍摄过程中,与记者争夺摄像机,atv直播,将摄像机目镜损坏,另一名记者用手机继续拍摄,保安发现后,将该记者的手机收走。9时37分,一名记者拨打110报警电话。法院门岗监控显示,在此过程中,值班法警和保安没有与两名记者发生肢体冲突,没有动手打两名记者,没有阻止记者报警。9时49分,闫卫星妻子在法院大门口吵闹,造成群众围观。9时53分,鹿邑县卫真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向记者和值班法警了解情况后,调阅了法院有关监控录像。10时06分,赶来的孙现义见了记者和闫卫星夫妇,并让闫卫星夫妇与其一同到信访接待大厅,询问所反映的问题和冲突情况,后又返回法院大门口向记者了解有关情况。10时24分,涉事保安带着摄像机与派出所民警乘坐法院警车前往派出所做笔录。10时31分,派出所其余民警乘坐公安警车离开法院。两名记者乘坐自己轿车随民警一起前往派出所。 四、事件处理情况 舆情发生后,周口市中院和鹿邑县委高度重视,鹿邑县委政法纪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当天晚上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12月6日上午,鹿邑县委政法委纪工委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张诚(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身为共产党员对群众诉求不积极应对,而且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张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县人民法院免去其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职务;建议县人民法院给予张永乾(案件承办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孙现义身为法院政治处主任,未能积极主动的给当事人沟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孙现义诫勉谈话;公安局民警孟凡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警过程中言语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孟凡生诫勉谈话;涉事保安已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并建议县人民法院予以辞退。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