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的角度看,医院改把‘插管’篡改为‘喉罩’就是在欲盖弥彰,避重就轻。”钱毅出示了除上述两份原始记录外,更多表明存在“插管”的证据:一份“临时医嘱单”上记录,“2016.9.1012:10气管插管×1次执行时间12:00”;“主治医师查房病程记录单”记录,“2016.9.1012:30气管插管加压吸氧”;“住院账款明细”有一项计价码为“23009”,中文名称为“新生儿气管插管(抢救)”的收费项目,金额为500元。 禾新医院提供封存的病历与原记录之间的变化,是否如钱毅所指,存在“篡改”病历的过错呢? 针对病历书写的相关规范,徐汇区卫计委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接受了 卫生部2010年颁发的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试图除去原来的字迹。 “《规范》规定可以修改的情况是,出现了错别字才能改,也就是说只有笔误的时候才能改。而且修改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有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这些都是明文规定的内容。”徐汇区卫监所的李医生告诉记者,如修改的内容在原则上颠覆了原记录,影响了治疗过程记录的客观性,都是不合规的。 李医生还表示,病历记载的变化如影响司法机关对医疗过程的判断和追溯,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可视为医院存在篡改或者病历资料的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钱毅说,他自己得胃癌的时候,心里都没这么害怕过,但面对儿子今后还要不断随访的现状,他直言:“我还没做好准备面对最坏的结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