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山西省高院认定董昀有罪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查明董昀伪造现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处理现场的痕迹、凶器、血衣等。 山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在第一组证据中就列举了案发现场“门庭西南角有一带血的拖布”,并且认定,董昀在凶手杀人后为了破坏现场,曾经用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迹和脚印。董昀:判决书认定我们在伪造现场的时候用墩布把地下的血迹给拖了,二审开庭时候不是阅读过一个鉴定书吗,墩布上说是连人类基因都没有,何来血迹? 这就是董昀所说的二审开庭时阅读过的鉴定书。 这是在2004年,案发一年后,由山西省公安厅做出的技术鉴定。这个鉴定涉及当时从凶案现场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检时描述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许”,山西省公安厅后来对拖布的鉴定结论是:拖布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未检出人类的基因型意味着,检验没有得到人类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因此就没法儿拿这些遗传特征跟受害人的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进行比对。换句话说,这次检验并没有在拖布上检出死者马朝晖的血迹。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上,认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脚印和血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董昀口供:我到了案发现场以后李文浩在客厅,安排李慧、李文浩把尸体抬到客厅后面的楼梯下以后,我们三人就擦地上的血。 李文浩的口供:“在擦拭地面脚印时,我拿了一个沙发靠垫擦,李慧拿了拖布交给董昀擦。董昀让从里向外擦,人倒着走,不要留下新的脚印。”从1979年以来的刑诉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马朝晖被杀案一审宣判之后就开始跟踪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展。洪道德:证据不能自我证明真假,一定要有一个事实,至少要有两个证据,才能够构成相互印证,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指向一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才能够变成我们法律上能够认定,能够采纳的一个事实,这是证据学上基本的原则和原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起杀人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找到凶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对凶器的下落有着不同的说法,并且,他们两人的说法同时出现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董昀:凶器的去向,当时他们让我做有罪证供的时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给了我,我把衣服烧了,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 虽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观证据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遭遇刑讯逼供 受害人签字故意写错名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