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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atv:老人因外孙有钱被取消低保 状告民政局程序违法

时间:2016-11-16 16:37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张浩/漫画 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领了数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即“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其外孙有钱。老人讨要说法,以民政局将孙辈列为其家庭成员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从而取
张浩/漫画 张浩/漫画

  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领了数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即“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其外孙有钱。老人讨要说法,以民政局将孙辈列为其家庭成员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从而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存在错误,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为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那么,家庭人均收入中“家庭”的范围如何确定?外孙有钱了,外婆的“低保”该不该取消?近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这起因取消老人“低保”引发的行政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低保被取消

  年近90岁的佟海蓉,是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某村的一名普通农民。2008年,她以家中无其他人居住,有一女但身体多病且无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丹阳市民政局经审批,认为其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08年7月1日向她发放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014年8月至9月,丹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佟海蓉不再符合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14年10月停发了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佟海蓉不服,于2015年1月12日向丹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丹阳市民政局依法按时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丹阳市民政局恢复发放,佟海蓉于2015年3月25日撤诉。

  2015年5月29日,丹阳市访仙镇政府和佟海蓉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入户调查,得知佟海蓉一人独自生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岁的女儿尚在,而招来的女婿已亡。其女还育有三子,长子顾海涛系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次子是从事铝合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三子是省城南京某三级甲等大医院的主任医师。访仙镇低保入户调查表载明:顾海涛年收入为100万元,其三弟年收入为20万元。佟海蓉和调查人员均在该调查表中按手印和签字确认。

  之后,佟海蓉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和访仙镇政府均认为佟海蓉的三个外孙有足够的赡养能力,他们应给付的赡养费应当作为佟海蓉的家庭收入,佟海蓉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建议丹阳市民政局取消佟海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6月19日,丹阳市民政局根据丹阳市访仙镇政府的变更材料,按照审批程序,作出取消佟海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当月29日,丹阳市民政局向佟海蓉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以下简称“停发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佟海蓉。

  起诉到法庭

  收到停发“低保”的通知,佟海蓉不服,委托律师来到丹阳市法院,再次将丹阳市民政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撤销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并确认该停发的行政行为违法

  佟海蓉起诉称,第一,民政局确认其三个外孙属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认定他们应当给付的赡养费应计入其家庭人均收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她提出,她与女儿及外孙均是分籍分户居住,法律上她本人就是一户,本人的个人收入情况就是家庭收入情况,不能将她的女儿、外孙的收入计算在内。此外,三个外孙的收入情况因丹阳市民政局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需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同时,辖市区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本案中,丹阳市民政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民政局提供的“入户调查表”也仅仅是其单方出具的,与事实不相符。民政局作出的低保待遇停发通知书未明确告知本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的权利,也未告知停发低保待遇的理由、依据以及本人依法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三,民政局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细则》对如何申请办理低保以及后期的管理等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两文件的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丹阳市民政局应当以两文件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丹阳市民政局错误认为外孙子女与其外祖父母必然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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