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看来,这项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2015年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监护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辉表示。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进步。”姚建龙认为,“之前,我们认为坏孩子也是坏人,现在我们发现,坏孩子首先是孩子,保护他不是保护他的‘坏’而是保护‘孩子’,实质上促进了国家亲权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说,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孩子出现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时,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推动国家层面上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的试点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还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发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专章等。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j2直播,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还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宣示性强于实践性,具体操作和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但很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定。”蒋明说。 姚建龙坦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作出了积极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临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机,未成年人警务建设仍处于空白点等,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虑不充分,客观上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姚建龙说。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的调整空间尚需改进,“少年司法基本上还是少年刑事司法,只关注已经构成犯罪的孩子怎么办,对于那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没办法进行调整,这是很大的硬伤”。 对此,姚建龙建议,诸多问题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同时要遵循实践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先行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蒋明则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对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发展与司法机构相配套的社会辅助系统。 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至今已整整34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李玫瑾见证了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发展历程。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会才成立。“最先引起社会关注和研究者重视的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李玫瑾说。 1992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伴随这一进程,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李玫瑾看来,“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始以法律方式进行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18岁年限一致,加上之前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年限太大,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