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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盗窃被诉 父母因路远、怕丢脸拒绝出庭(3)

时间:2016-11-07 19:41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在处理互联网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方面,归根到底,应该充分调动青少年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他们的学习过程当中,提高识别互联网信息的能力。”莫洪

  “在处理互联网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方面,归根到底,应该充分调动青少年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他们的学习过程当中,提高识别互联网信息的能力。”莫洪宪认为。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民征求网络意见,国家将正式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少年司法救赎之门

  这是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内的一场特别庭审。

  16岁少年王明(化名)因窃取1.4万余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名牌钱包,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然而,到庭参加诉讼的并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苏进宝。

  案发后,王明父母因路途遥远、怕丢脸面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曾担任公职人员的苏进宝便被法院指定参加庭审。在王明眼中,是苏伯伯的引导教育让他最终重拾信心。

  从2014年11月起,团青岛市委联合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在全市选聘105名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合适成年人”志愿者,他们出现在岛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提审、讯问及审判现场,为那些无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关怀和温暖。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不但可以起到‘临时家长’的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田英君说。

  此外,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涉罪涉法问题青少年打开了一扇救赎之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介绍,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成立为标志,少年司法制度真正在中国大陆破土而出,并逐渐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国性制度发展。

  蒋明强调,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长期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比如实行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后跟踪帮教、心理评估干预,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截至目前,共设立2251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如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过“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将其长期秉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以及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对于少年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依照法律应当处罚的,同样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刑罚制裁。当然,这种惩罚手段同样应该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以报应为目的,为惩罚而惩罚。”姚建龙说。

  附条件不起诉同样是一项体现上述原则、极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被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使他们避免因审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教育,有利于调动其改造自我的积极性,加速回归社会的进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据史卫忠介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到2016年3月,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已达1000多个,四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基本完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双向保护和综合保护,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特别制度。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多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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