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这些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心理的村官,心里无法律,对贪污、职务侵占、贿赂和挪用类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认为自己就是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就是撤职。这些不良现象和是非观发生颠倒的根本核心原因,是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上蜕化变质导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许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跟不上,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子”记账、“假票据”入账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还有一些村会计与村主任和村支书存在裙带关系或亲缘关系,对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要求言听计从,不但未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同他们沆瀣一气、共同作案。特别是监督制约乏力,造成一些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有恃无恐。 上述观点也得到陕西省横山县负责人的认同,他认为基层部分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村上“一把手”权力过大,村官手中有大量的“条条账、包包账、糊涂账”。有些行政村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村在“三资”管理制度上不完善、漏洞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不规范,有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搞“家长制”、“一言堂”,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实施、惠民政策、享受低保待遇等敏感度比较高的问题上,没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群众意见很大,导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 村官犯罪预防: 严惩遏制村官犯罪高发 5年时间进行基层宣讲 村官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观自身到客观监督,从案件查办内部到外部都做了分析,那么如何对“村官”违法犯罪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呢? 陕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建议,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城中村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领域腐败多发的突出问题。要配强乡镇、街办等基层政权组织中的纪检监察力量,保证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从严惩处、积极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要严格依法量刑,尽量限制缓、免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要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典型案件,采取旁听庭审、公开宣判等形式,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要加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用“身边人”案例,警示犯罪给国家、人民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使村官认识到一旦放松警惕,危险就在身边,做到自警、自省、自控。 2016年9月26日,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的“服务精准扶贫”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基层行活动,计划用5年时间。此次宣讲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是负责资金分配、发放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人员。二是各乡镇和基层站所、农村“两委”有关人员,负责扶贫政策落实、资金发放、贫困资格认定等事关扶贫政策资金落实的其他基层相关人员。三是参与移民搬迁安置、生态补偿脱贫、农村基础设施改造等扶贫工程规划、建设、监督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