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二公司”已履行了植入标识外的其他义务,在事后也就此进行了一定补救,而喀斯特公司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为1200万元,故而酌定“二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 此外,为解决本案纠纷,喀斯特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75万元、翻译费1500元、调查费10万元,以及按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定的律师费9万元。 4.喀斯特公司延迟支付合作费用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喀斯特公司在2014年4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前三部合作费用48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尾款120万元应于国内首映7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由于一九零五公司未按照约定在正式公映版本的影片中植入标识,已违约在先。 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喀斯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120万元尾款,抗辩理由成立。而一九零五公司就该120万元及违约金的反诉主张不成立。 宣判以后,喀斯特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尊重了事实,客观地进行了判决,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后续 是否上诉,双方都尚未确定 庭审结束后,喀斯特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重庆市三中法院门口接受了采访。有媒体记者问到“贵公司是否在借此炒作?”对此,喀斯特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表示:“我们不是炒作,对方有过错就起诉,同时我们也尊重法院的判决。” 喀斯特公司代理人、北京金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涂五洋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跟喀斯特公司商量决定。涂律师说,如果上诉,他将从签署合同的目的未达成、违约导致了损失(还要做进一步的评估)两个方面上诉。他对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认定比较满意,赔偿金额方面,他将和喀斯特公司商榷后回应。 庭上,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未发表意见,表示正在与公司商讨细节,暂时婉拒了所有媒体的采访。 本报记者 张旭 武隆不仅仅赢了场官司 昨日,持续愈两年之久的《变形金刚4》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武隆胜诉获赔200.9万。 这场维权博弈中,武隆不仅仅是赢得了官司,更是赢得了人气,赚足了财气,汇集了名气。 与美国大片合作,这是大视野、大气魄、大手笔。武隆美景也通过影片向全世界传送。据统计,影片公映当月,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游客接待总量同比增加了57%。境外游客明显增多。至今,游客量还稳中有升。如此,也给景区沿途的村民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从《满城尽带黄金甲》,到《爸爸去哪儿》,再到与《变形金刚4》结缘,“中国武隆”的美景不断成功地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影视文化也悄然在武隆扎下了根,为武隆这一人间胜景的文化底蕴增筹添码。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武隆正以超人的胆识和无畏的勇气,巧借《变形金刚4》风波,将“世界的武隆”悄然植入到无数人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逐渐转化成更大的旅游富民之力。(吴萱)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