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10月24日消息,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社会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激烈。有人主张,我国儿童营养和教育状况大幅改善,生理发育提前,孩子智力水平和辨别能力较30多年前有所提高,应当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调整同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没有实证数据支持,缺乏科学依据,且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应因极端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专业的判断。 第一,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现代刑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有生物学、医学影像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学科的依据,而且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14周岁(包括)以上。尽管也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低,但这些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类型多样的教育感化措施,而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我国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成年人的刑法定罪量刑,因此不能简单比较和盲目借鉴。 第二,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契合国情。自制定近现代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以来,历经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再至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逐渐形成了14周岁、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这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地理气候条件、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缺乏实证数据支持。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媒体曝光的极端恶性事件以偏概全,得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量急剧增多的结论,并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尽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绝大多数国家没有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办法,这是人类文明日益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教育水平提高,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但是,也必须看到,他们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较之前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诱惑更大,风险更多。面对着海量的资讯和复杂的情况,未成年人需要养成更高的认知与控制能力,j2直播,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间不仅没有缩短,反而有可能会延长。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生理意义上的个体提前成熟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出现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低龄化的现象,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控制能力依然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误入歧途。 第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而且有转嫁责任之嫌,显失公平。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等失学失管无业的儿童群体,深受缺乏有效监管的网吧、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在转型时期,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教育保护没有做到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 第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但无异于饮鸩止渴,治标不治本,后患无穷。入罪量刑,不仅会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使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形成反社会人格,容易重新犯罪。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美国纽约州曾于1978年颁布了《纽约州少年犯罪法》,试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法院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来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实践证明没有任何效果。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简单地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社会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