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全国首例抢生家庭就社会抚养费起诉卫计部门一审胜诉的消息。在全面二孩政策年初放开、新旧生育政策交替的背景下,这个案例传达出丰富的信息,值得剖析探究。 案情回放 当事人曾女士与蒋先生是湖北黄石的一对“单独”夫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后的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4年3月27日,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5年6月29日,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蒋先生的第二个子女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发布前出生,适用的是2009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并被征收社会抚养费96120元。 对此,蒋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将黄石港卫计局告上法庭。 7月2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黄石港卫计局撤销对原告蒋先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以前,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 判决书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因2014年3月底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新旧法规的衔接与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未对‘单独夫妇’在新法规施行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规定,考虑到被告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规实施后,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使用新法规显然对保护两原告的权益更为有利。” 因此,法院判决对原告蒋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8月,黄石港卫计局向媒体确认了这一判决结果,并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抢生如何处罚存在很大争议 所谓抢生,指的是孩子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出生。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是若按照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被卫计部门界定为“超生”。问题的关键是,从孩子出生到被卫计部门发现,到予以处罚,有一个时间差。于是就出现了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尚未改变,但当卫计部门对其家长进行超生处罚或执行超生处罚时,生育政策已经改变的现象。这就导致各方对于抢生如何处罚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开始全面二孩政策生效,于是,当天在全国不少产科病房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二孩在零点之前出生的家长满面愁云,有的产妇甚至以泪洗面;而二孩在零点之后出生的家长,则如释重负,连赞孩子争气。 对于抢生这件事,从抢生群体来说,他们认为既然政策已经放开了,国家已经鼓励生育二孩了,还揪着之前生的孩子不放是不合适的,只是早生了几天就要被处罚,太不公平了。 从卫计部门来说,对抢生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单独二孩”之后,有的省对于抢生过往不究,有的省则继续追缴社会抚养费。所以有了包括湖北黄石案在内的多起单独家庭起诉卫计部门的案件。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情况也类似。湖南省卫计部门表态说对于抢生将不做实质性处理,立刻被国家卫计委叫停。之后,国家卫计委做出了一条相对模糊的规定:对于抢生行为,已经处理完毕的就这样了,不允许再翻烧饼;尚未处理完毕的,由各省根据法规具体决定。 这个规定引起了地方卫计部门在执行上的差异。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有的省市实际上已经暂停了对抢生人群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则对抢生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界对于抢生二孩的处罚也存在争议点。有些律师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按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是有权利做出处理决定的。有些律师则认为,当新旧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新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不应该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对抢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