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磊的代理律师戚连峰称,虽然目前《婚姻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家暴施害者不适合拥有抚养权”,但也有一些法律条文或研究曾提及“家庭暴力施害方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据其介绍,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曾提及,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照顾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间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此外,该指南明确提出,“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指南明确,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 戚连峰也称,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明确提出家暴施害者不适合拥有抚养权,但其中明确提及“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精神健康”。“根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当前抚养权和探视权执行不力的问题,杨晓林建议引入惩罚性判决。 上文曾提及,陈婉在诉诸法律,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时,最初被法院以“孩子不是财产,不能执行”为由拒绝。杨晓林认为,这是错误的认知,他说,“究其法律本身来看,抚养权强制执行,并非针对孩子的本人,而是对对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而对于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的问题,多名律师均表示这已成为普遍问题。界面新闻曾报道过央视主持人柴华北在抚养权判归对方后,长期拒交孩子一事。由于柴华北并未按照按照终审判定,将孩子交给对方,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列入“失信人黑名单”,而朝阳人民法院也曾几次派出法警,但几次铩羽而归。 直到去年12月,朝阳法院执行庭明令,如果柴华北仍拒交孩子叫会被拘留,柴华北才不得不将孩子交给对方。 而截至发稿时,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在绥化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强制执行下,付出了巨大代价的陈婉重新将孩子接回。 基于前述案例,杨晓林指出,强制执行在当下并不应该成为问题,目前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有一些措施,如被列为全国失信人名单,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司法拘留后,仍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移交公安机关执行,视情节轻重可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应受访者要求,吴丹妮、陈婉、林优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