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在该案一审判决下达之前,雁江区法院和承办法官均接到指示,要求缓判。澎湃新闻获取的雁江区法院《关于给予何平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文件,对当时的经过作了详尽记载。 何平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决定》显示,2011年2月10日,开庭宣判的前一天,雁江区法院办公室通知何平:“明天宣判做好准备,听候通知。” 《决定》显示,之前,该案经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院长签发,判决书已制作好。11日上午,开庭之前,雁江区法院院长胡军再次向何平传达指示:“市政法委通知9时开会,研究天缘公司与国土局案件的处理办法,案件宣判听候通知,要尽量做好说服工作。”当天10时刚过,雁江区法院领导电话指示,市上正在研究,马上给法院一个书面函,今天暂缓宣判。随后,迟到的国土局诉讼代理人到庭,何平“未经复庭直接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10时17分,承办法官何平给院长胡军打电话称:“迫于形势已经宣判”。 雁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资阳市国土局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余款手续。 2011年10月17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称该案承办法官何平“在院长、胡院长多次指示暂缓宣判的情况下,不听从命令,未复庭宣判,径直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依据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送达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规定,给予何平行政警告处分。” 黄祖仕称,判决书下发之后,何平打电话给天缘公司,要其立即退回判决书,但天缘公司拒绝交回。 另一场官司:资阳市国土局再败 与上述官司几乎同时进行的还有另一场官司。 2010年3月16日,资阳市国土局发给天缘公司一份《关于师范校商住拍卖地块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其中显示:如果天缘公司继续履行拍卖成交的相关约定,财务必在2010年4月16日前缴清土地欠款及滞纳金1328万元;如果不愿继续履行拍卖成交的相关约定,则解除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局如数退还200万竞买保证金。 黄祖仕称,最后资阳市国土局甚至向他们承诺过,若愿意退出,可以双倍退还保证金。天缘公司对上述条件均不接受。 2010年7月9日,资阳市国土局又下发一份《关于解除师范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宣布解除资阳师范学校临街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天缘公司“缴纳的2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天缘公司对此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通知予以撤销。 该案与上一案件同一天宣判。2011年2月11日,雁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资阳市国土局作出的解除土地使用出让权合同的通知,atv,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授权目的和原则,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因此判决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予以撤销。 资阳市国土局不服,同时对上述两个案件提起上诉。2011年4月18日,资阳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两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没有依法宣布复庭、没有公开宣判的情况下就直接送达一审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 2011年8月16日,雁江区法院对两案重新宣判,依然判决资阳市国土局“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款手续”、撤销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解除师范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资阳市国土局不服,再次上诉。2011年11月18日,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场官司:项目竣工不予验收,国土局又败 两场官司,均以资阳市国土局败诉告终。此后,国土局执行了法院判决,在2011年12月29日与天缘公司再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2年10月28日前开工,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项目名称为“天和· 城南”。街对面是天缘公司开发的天和· 城南项目。 2014年12月12日,该项目正式竣工。天缘公司向资阳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竣工验收手续,但国土局却下发一份《关于四川省资阳市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天和· 南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有关事项复函》,回复函称:“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因延期开工导致的违约责任,因此暂不予通过该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 2015年5月10日,天缘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函,并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