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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退休法院职工3次败诉成“老赖” 检察院抗诉(2)

时间:2016-07-08 02:47来源:澎湃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此外,重庆一中院还认为,梅嘉在合同签订后至该案起诉前,未提出借款合同中的50万元借款未足额支付并要求黎阳补足,一审中争议的5万元现金应足以认

  此外,重庆一中院还认为,梅嘉在合同签订后至该案起诉前,未提出借款合同中的50万元借款未足额支付并要求黎阳补足,一审中争议的5万元现金应足以认定已经支付。

  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存在主观推测

  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后,陈和权夫妇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后第一分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重庆高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确有错误。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25万元借款部分是否履行,仅有黎阳自己的陈述及其所举示的合同和借条,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2张借条系案外的两笔借款,仅凭黎阳的陈述及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不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梅嘉一方。

  因此,重庆检察院认为,在梅嘉不能证明完全偿还25万元的情况下,就认定该25万元借款转入了50万借款合同中,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庆检察院认为,据合同签订之后出具的借条认定未偿还的借款转入了新的50万借款中,显然系主观推定,借条是之前还是之后形成均不能得出该结论。

  重庆检察院的抗诉书还显示,陈和权夫妇举证证明的已偿还的21.6万元,性质和数额与黎阳所说的“利息”说法严重不符,不能做相关认定。

  对于梅嘉否认黎阳曾支付的5万元,重庆检察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黎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5万给梅嘉,而黎阳并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明其主张,应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属主观推测,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此外,重庆市检察院还认为,21.6万元还款均应认定偿还了借条本金,加上5万借款不能认定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因而以5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明显不当。

  重庆高院4月2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此案由重庆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北京大学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称,终审案件,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高院根据情况有权决定直接提审。

  重庆二中院办公室副主任赵华7月5日下午回应澎湃新闻称,重庆二中院已经关注到此事,院领导已经通知陈和权回院办公室介绍有关情况,要求其尊重法院程序,配合参加庭审,尊重法院判决。

  陈和权虽在法院工作,尹田认为,陈和权只是法院一普通职工,其亲属可以从事商业活动。

  原判执行被裁定中止后,被执行人是否应从失信人名单上撤下?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邬砚告诉澎湃新闻,失信人名单是最高法近年推出的新制度,一些问题规定不是很清楚,这种情何况下是否撤下没有规定,被执行人也没有提出撤下申请。

  邬砚表示,此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沙坪坝区法院就该问题正在进行逐级请示。

  (文中陈和权、梅嘉系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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