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认定忽视了有罪供述与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方面的重要区别。”两高有关负责人为此释明:青秀区检察院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律师、学者追问“赔偿金”算法 在事关国家赔偿上,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也遭遇非议。今年5月,“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曾刊发评论文章就国家赔偿按职工日均工资计算,发出了“将24小时失去自由等于8小时工作合理吗?”的追问。 “国家赔偿制度尚存完善空间。”该评论指出,将全天候的失去自由等同于一天8小时工作是否适当?随着公民权利价值的不断彰显,立法终须回应“以误工费代替赔偿费”的质疑,结合国情作出合乎法治潮流的制度改进。 “这是明显的制度之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质疑说,难道冤狱中的申请人每天只需服刑8小时吗?蒙冤者在监狱里享受了公民的休息权、休养及休假权? 杨名跨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本计算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超过8小时即为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周末等法定公休日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则按工资标准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近,杨名跨正依此为“云南钱仁凤案”提请国家赔偿,要求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冤狱赔偿不应仅以8小时/日看待。”杨名跨说,冤案虽举世难免,但对于冤案的责任归咎与违法成本,不该如此低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同时认为,目前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较低,“海南陈满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精神损害赔偿都不超过百万,念斌案也只赔了50多万,太少了。” 目前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例为人身自由损害的35%,这一标准有待提高。”姜明安建议,应该根据判决刑期划分不同赔偿档次,比如死刑一个档次,死缓、无期一个档次,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个档次。”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