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立执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虽同属生命刑,二者之间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 郭明先,一个案底在身的不法分子,出狱后又三度挥刀砍人,致一死两重伤多人轻伤,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再次被警方缉拿归案后,司法机关却在对其定罪量刑上起了争议。 此案一审判决郭明先死缓,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经过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最高院死刑复核一系列法定程序,郭明先最终被判处死刑。 在“少杀慎杀”的政策方针下,类似郭明先这样的暴徒究竟适用死缓还是死立执?司法机关如何才能把握好死刑的度?值得司法工作人员思考。 目前,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抗诉案被最高检选为全国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已进入国家法规库,供全国司法机关办案适用。该案例近日入选“法治中国·走进四川”经典案例。 案情回顾 狂徒三度砍人致一死两重伤 1972年出生的郭明先长期无业,曾在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 2003年5月7日,李泽荣等人在三台县某歌城唱歌,结账时与歌城老板何春发生纠纷,李泽荣遂叫来郭明先、王成鹏、王国军等人打砸“经典歌城”。其间,郭明先持刀砍人,致歌城老板何春重伤、顾客吴启斌轻伤。 2008年1月1日,闵思金与王元军在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摩托车受损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王元军叫来兰金、李西秀等人,闵思金召集郭明先、闵思勇、陈强等人。闵思勇与其朋友代安全、兰在伟先到,因代安全、兰在伟与争执双方均认识,故对双方进行劝解,眼看事情已基本平息,不料郭明先的到来又将事件升级。闵思金向郭明先指认兰金后,郭明先持菜刀欲砍兰金,被路过并劝架的蓝继宇阻拦,郭明先遂持菜刀猛砍蓝继宇头部,致蓝继宇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又持菜刀乱砍,致兰金重伤、李西秀轻伤。 2008年5月,郭明先负案潜逃期间,应李进的邀约,到绵阳市安县参加了王术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2009年5月17日,郭明先蒙面持菜刀砍击范平、张选辉,致该二人轻伤。 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改判死刑 2009年7月28日,郭明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根据案件管辖规定,2010年7月19日,绵阳市检察院将郭明先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郭明先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明先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三度挥刀砍人,致一死两重伤多人轻伤,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随后,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院经过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省高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郭明先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明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郭明先的死刑判决。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案件启示 界限如何把握? 郭明先案的焦点就是对被告郭明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 在“少杀慎杀”的司法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死刑的案件上更加谨慎。但慎用死刑不等于不用死刑。正确区分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既能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不枉不纵,又能正确贯彻国家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郭明先案系涉黑和命案的抗诉案件,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影响极大。”省检察院政治部法宣处处长许昌荣表示,郭明先案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考察五大因素 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具体分清并裁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绵阳中院整理出了以下几个考察因素。 ●是否属于“疑罪” 对于罪该处死,必须立即执行,且犯罪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