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1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监局子站()“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2016年3月23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 一、 总则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预防和制止汽车业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推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界定 1.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或牵引,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进一步分类,参见国家相关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3.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4.汽车供应商,是指提供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的经营者,包括: (1)汽车制造商; (2)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 (3)从事汽车批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 5.配件供应商,是指生产或提供汽车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的经营者。 6.汽车经销商,是指独立于汽车供应商而从事汽车经销与服务的经营者。在实务中,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承担汽车维修商的角色,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也可以相互分离。 7.汽车维修商,是指提供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的经营者。 8.最终用户,就汽车而言,是指汽车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为准)和其开奖直播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如汽车承租人)。就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而言,包括:(1)购买该等产品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其开奖直播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2)将该等产品用于维修而非转售目的的维修商。 9.汽车配件,按用途、品牌、供应渠道与质量等标准分类,包括初装零部件、双标件、售后配件、原厂配件、同质配件等。 (1)初装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组装新车的零部件。 (2) 双标件,是指同时标有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的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 (3)售后配件,是指安装于汽车、用来替换该汽车初装零部件的产品,包括汽车所必需的润滑剂,但不包括燃料。 (4)原厂配件,是指汽车供应商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使用汽车供应商品牌或汽车供应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车初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售后配件。 (5)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获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 10.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检测与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 (二)相关市场界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