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客岛按】 这几天,因曹德旺的一番真话,让舆论场掀起中国企业税负问题的大讨论。其中某些人对曹德旺“跑路”的指控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企业家为了盈利,出国投资,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非要用爱不爱国的帽子一顿臭批,显得粗暴无理。中国的资本布局全球,对企业发展是好事,也是国家鼓励的事。但我们更要担心的是,现在的舆论场每每以怂人的概念、标题吸引眼球,开奖,却早已失去讨论的耐心,这才是每一个舆情热点过后,我们头脑中的知识却毫无长进的根本原因。 每次争吵只是落了满地鸡毛,却没有铺就道路。 今天,经济ke(侠客岛、中国经济周刊联合出品)推荐一篇文章,说得很公允。中国以间接税为主,所以企业税负重,而美国以直接税为主,个人税负重。如果中国要减轻企业税负,可能在直接税上加码,这不,最近已经有舆论在讨论房产税出台的问题了。不过,文中涉及一些税收的专业知识,岛上的会计岛友们读起来应该不费力,其他的嘛,努努力看看。 最近,关于中国“死亡税率”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有学者认为中国税率已经让企业处于死亡边缘,有学者以民营企业税负数据为依据,说明中国企业已经不堪忍受等等。不能说这些学者的说法没有依据,但说中国企业面对的是“死亡税率”,这个结论略显仓促。 如果“死亡税率”的说法成立,我们就无法解释多数企业都还健在的事实,或者只会得出多数企业要靠逃税才能过日子的结论。显然,这不符合事实。“死亡税率”的传播噱头远大于实质。但是,我们不应该漠视社会对企业税负问题的关注。中国税制需要优化,而且需要一次根本性的改革。 中美税制之别 税负问题是社会的痛点。 过去若干年,《福布斯》杂志曾把中国列为世界上税负第二重的国家。后来,经过多年的讨论,人们终于认识到那个税负是为特定人群计算的。而且,简单地将各种最高税率加总在一起计算所谓“税收痛苦指数”有很多误导,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最高税率。 但这一次税负的争论,又有点不同。 曹德旺谈论在美国投资的税负时,指中国税负比美国高。就间接税而言,曹德旺所言非虚,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税制结构不同于美国。要真正比较税负的轻重,需要将间接税和直接税加总。 中国以间接税为主,美国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税负比美国高,也是正常的。因为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税收收入来自个人的部分较多。这样,企业在直接税为主的国家感受到更轻的税负,本来就很平常。 企业生存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曹德旺谈到在美国的经营成本时,也说到美国用工成本,特别是蓝领工人成本高,是中国的8倍,而且在福耀投资的企业中,蓝领工人年龄较大。他还说到美国的物流成本问题。由曹德旺引发的关于中美企业经营成本的对比,不仅是企业投资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且对于一国税收制度和其他具体制度的设计、公共政策的选择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于这类问题,应有的态度是正视,而不是逃避。 企业投资择址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除了考虑成本之外,还得考虑企业产品的市场。市场距离是个问题。在销售地生产,可以更靠近市场。跨国投资有时更多的是为了躲开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益,会通过各种方式降低成本。 减税,为何有的效果不明显 中国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减税是重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按照设计的方案,应该是不增加税负或实际税负。减税是有测算的,预计减税额的确定也有充分的依据。一年预计减税5000亿元,不见得最后运行的结果就是减税5000亿元。特别是,减税往往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有很大差异。 比如,“营改增”试点开始后,有的经济主体会感受到减税,但也有经济主体的税负不降反升。那么,“营改增”试点前后企业税负到底是增还是减? “营改增”试点方案起初将企业税负不增加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后来将这一目标确定为行业税负不增加,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营改增”中的“税负”问题仍然存在。行业税负不增加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有抓手,这种抓手很容易又转换为企业税负。 具体的企业税负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营改增”之后,企业销项税额(以企业销售额或交易额为依据计算的增值税额)与原先缴纳的营业税具有可比性,但是在特定时间段,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还要取决于进项税额(企业购进的商品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要符合条件,基本上都能得到扣除,即企业最终所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之差。“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新增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动产价高,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大,即使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也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如果当期进项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那么根据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就为负数,这个数留待以后抵扣,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税额为零。 看不懂?举个栗子—— 某个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今年11月营业额为200万元 “营改增”前: 月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5%) “营改增”后: 销项税额: 11.32万元=200/(1+6%)×6% 进项税额: 2.3万元=原材料20万元/(1+13%)×13% 1.45万元=酒水、饮料10万元/(1+17%)×17% (注:1.营业额和采购金额均含税价,进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下同。2.暂忽略水电费、无形资产等其他项) 该月应缴增值税为7.57万元(11.32-2.3-1.45)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