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认为,从法理上考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应该是确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而非单纯地去讨论征地的补偿标准。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补偿都是征地的前提。 在今年两会的建议中,蔡继明也提到,一旦确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之后,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就需要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以配置,那么绝大多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都是不需要的。这样,相对来说,对少量的公益性征地的补偿就成为次要问题了。 对于最近33个县(市、区)行政区试点的土地制度改革,他认为,试点只去试验征地补偿的标准,而非试点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力度还不够。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也对媒体表示,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要让百姓有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意见》中提到的,"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业内也认为,鉴于国内多地多次爆发的征地矛盾,一直存在对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情况。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一旦征收,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正是因为巨大的价差,才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而酝酿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在补偿标准上卡壳。 党国英认为,在未来,政府应该会让步更多利益给农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