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如何操作,争议很大。讨论问题,是为了让个税改革方案选择更加务实,让个税承担起其所能承担的职责。个税能做什么?直觉与可能的偏差,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将整个社会的公平目标全部寄托在个税身上,个税只会不堪其负。认清中国税收征管现实,不为似是而非的舆论所误导,专业设计个税制度,才是探寻现代化的个税制度的必由之路。 一问:应对年所得12万元的个人“劫‘富’济贫”吗? 对于大城市中无房者来说,12万元的年所得无论如何都谈不上是生活宽裕的高收入者。单看居住费用,不说买房,仅租房支出,就可能耗尽年所得12万元者的大半。剩下不多的所得也就是满足一般的日常消费支出需要而已。家里如有老人孩子负担,则过紧巴巴的日子是大概率事件。 12万元都被“高收入化”,只不过说明中国人的整体收入水平还很低。矮子中挑将军,以年所得12万元作为所谓“高收入”的标准而课以重税,肯定会误伤正在成长的中等收入阶层(中产阶级),这无论是对未来中国的进一步繁荣,atv,还是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改革开放迄今近四十年,将有人收入水平偏低的原因归结为有人收入水平较高的观点一直存在。现实可能恰恰相反。高收入者可能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的增加收入的机会。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更多发展机会,让中低收入者有机会成为高收入者。只要社会充满机会,只要收入流动性不存在障碍,个人经过奋斗就可以变富,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有前途的社会。当前,中国需要的是公共服务的改善和社会保障的普及,给更多人提供更多机会,而不是对非高收入者实施所谓“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做法。 二问:高收入者应该重税吗? 毫无疑问,高收入者应该多缴税。一般说来,高收入者能力相对强,税负的承受能力强于中低收入者。现实中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这么设计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适用累进程度不等的税制。其他种类所得虽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收入越高、缴税越多也都做到了。 有人主张对高收入者课以重税。这种重税是累进程度较高的重税。工资薪金所得目前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月应纳税所得额达8万元的个人就要适用。这样的累进程度已不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20万美元,j2直播,就要适用45%的税率。这对于中国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相当不利。高端人才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需。高税率可能让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裹足不前。在国际税收竞争背景下,它已经导致部分税源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这样,本来政府可以用于改善收入分配的资金来源就失去了一部分。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国际上也曾流行较高的所得税税率。美国所得税最高税率曾达到94%。里根总统曾回忆当年好莱坞演员拍了一部电影之后就不想拍第二部电影的情形,原因就是税负太重,拍第二部电影后的个人税后所得所剩无几。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税率大幅度下调,带动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的下调。结果是,高税率不再是主流。考虑到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情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最高税率不仅不应继续上调,而且应该降低。新加坡调高之后,最高税率也只有22%。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最高税率低于中国,例如:菲律宾,32%;越南,35%;马来西亚,26%;印度,34.6%;新西兰,33%;中国香港地区,15%;俄罗斯,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协调,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确定为25%会更合理。 三问:工薪阶层个税税负为什么感觉重? 需澄清的是,工薪所得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虽然在11类所得中占比最高,但不应将此简化为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纳税最多。工薪所得是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缴纳的,相当多的部分是收入水平较高的个人缴纳的,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 工薪阶层的税负,包括其中的中低收入者,负担的不仅仅是个税,而且还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税负水平不低的条件下,中低收入者个人对所得税的税负感觉就会更加明显。这样,要让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痛感减少,不仅要对他们实行更加人性化的个税优惠政策,而且还要在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上下功夫。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