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11月1日消息,10月31日下午,《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在西安市交通局门户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运价试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证书,本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法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机构和能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等信息; (四)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审核认定其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承诺书或方案; (八)不以代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各项业务为由,违规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各种费用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