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是否存在12万元这一高收入界定线,是否合理,因牵涉个税改革,正变为一场热烈的舆论争议。考证穿越十年,我们看到了最初的公文,但也更应该注意到过去十年里,个人收入的可喜变化,且我们规划未来将继续增加个人收入。在这一趋势下,考证的意义,更应服务于个税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而改革的思路,实际也同样存在于过往中。当然,考证也利于更好地澄清误读。 一线调查 个税改革要对“年收入12万的高收入人群加税”?这一说法发酵一周后,被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专家团队紧急辟谣,但关于高收入与税收的话题,仍在热议中。 舆论旋涡中,《中国经营报》此前刊发的一篇报道,被认为是上述消息的“原始”出处。 9月26日,本报刊发《个税渐进式改革: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指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年收入12万元的人群被认定为高收入群体。 不过,该报道并没有透露出要对高收入者加税的任何信息导向,更多指明当前的税制改革应该加大对高收入者增量收入调节力度,即要逐渐扩大高收入者税源,并把其多元化收入来源纳入自行申报的税制管理,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系。 不过,此后舆论虽然逐渐纠偏,但关于“12万”这一界线,争议纷起。有专家称从未以此划界,但网友随即贴出国税总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中明确写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更多考证则指出,早在2006年,即有“12万”的相关文件表述。当然,这一金额在今时今日意义何在,则成为后续舆论焦点。 不过,更为明晰的界限和方案即将到来——在多个公开场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目前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 十年前的“12万”界线 与消费税、资源税相比,直播,个税改革的任何进展都会引起所有人的关注。 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对于文件中的“高收入者”,该《意见》并没有明确的数字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四十四条办法意见中,“年所得12万”共出现了9次,也是从2006年开始,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等11项收入所得12万的人群需要自动申报纳税。 时隔4年后,2010年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摸清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情况。 根据通知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 通知还强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其官方公号光远看经济中表示,前述2006年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都把“12万”作为高收入者看待,虽然10年过去了,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有关文件,因此这个标准仍然有效。 一年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者的表述有了新的界定。 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在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方面,通知要求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把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为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的措施,这意味着年所得12万在当时的条件下是被界定为高收入者人群。 马光远也认为,目前上述文件并没有被废除,既然没有调整,我认为外界将“年收入12万”理解成官方的“高收入者”并没有错。 税收调节早有表述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