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峰告诉经济观察报,地方政府提供的承诺函、担保函、安慰函的作用不仅是担保,还具有增信作用。也就说增信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担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函,担保函是指抵押质押保证等几种方式。 承诺函主要是地方政府对于某笔融资的承诺,同意放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偿还。比如借款十亿元,每年偿还一亿元,每年的本金、利息纳入到每年的预算安排。 在张继峰看来,目前多数财政承诺函、安慰函,常用的格式是:“根据XX人大常委会XX号决议,承诺将上述融资本息(回购资金)纳入相应年度(或中长期)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首先,“安排”是一种行为,承诺的内容是在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的一种行为,直播,尽管性质上具有融资增信的作用,但并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其次,按照上述担保法第六条对“保证”的定义,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对应的融资行为,很多时候没有要求融资主体(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城投公司)先用现金流还款,不还款(不履行债务)才由财政支持,而是直接由财政支出作为还款来源,因此与担保法上的保证内容不同;再次,对于没有现金流的市政工程项目,很多时候还款来源就是政府的财政支出,《承诺函》安排的还款资金对金融机构来说是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而不是第二还款来源(保证、抵押、质押)。 因此,《承诺函》如果内容是“本息还款安排”的行为承诺,且是融资还款的现金流,不符合担保法对保证的定义,就不是担保,性质不是担保函。当然,如果《承诺函》的内容是“若城投公司无法偿还本息金额,政府财政按照《承诺函》履行担保责任”这样的表述,那么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一来违反政府不得为保证人,二来担保函、保证行为无效。 影响 一位融资租赁行业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目前“资产荒”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安全的优质资产,政府类项目正是这类资产,相对于民营企业,有政府信用支撑,进行市政项目建设的城投公司融资(实际是代政府融资)要安全得多,因此金融机构愿意给其融资,而这种融资需要用财政还款,因此地方财政出具承诺函,将融资的本金和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等于为这个融资增信了,甚至有的金融机构索性根本不看项目,只看政府财政实力,然后人大出具决议,财政出承诺函,就给融资。 张华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贵州的项目使用了一种变通的方式,政府不再出具承诺函之类的担保函件,但是可以出具其他函件。此外,便是以产业基金的形式,例如有些项目会要求地方政府拿出30%的资本金,就不用在出具承诺函。现在地方政府资本金不缺钱,缺的是后期项目融资。贵州省的负债率在全国来说算是比较高的,若是没有政府增信,融资的成本会比较高,也会比较困难,贵州的项目利息太高的话,贵州也负担不起。比如工程项目,融资利息一般由政府出一部分,还会要求施工方补贴一部分,因为毕竟施工方利润高。 对于地方政府违规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之类文件,财政部早就三令五申禁止,据经济观察报了解,其实承诺函之类的担保函件在新预算法出台后,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再开具。“在天津做一个项目融资,利息只有5%,这个项目并没有政府提供担保,因为当地财政收入稳定。东部一些省份的融资平台具有高质量资产,比如房地产、旅游、文化等方面的资产。但是贵州的融资平台不少都是‘壳’,即便有资产的,同等资产规模的资产质量也不一样,一旦出现违约,东部省份的融资平台的抵押物更好处置。”张华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杜涛经济观察报记者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