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白天亮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股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就降低企业杠杆率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从三个方面给降杠杆财税支持 去杠杆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连维良介绍,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意见》及《指导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降低杠杆率的政策。 《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原则,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直播,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 降杠杆的具体途径有七方面,包括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连维良说。 《意见》同时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在财税支持方面,戴柏华表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我们现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是允许债权银行打包转让不良债权,而新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与此同时,要注意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我们强调,债权转让必须坚持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二是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三是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在货币政策方面,范一飞表示,央行会在安排货币供应时充分考虑降杠杆率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 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债转股边界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连维良表示,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债转股的实施对象是什么?连维良介绍,《指导意见》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明确了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指导意见》提出“三个鼓励”类企业,即重点鼓励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负面清单明确了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指导意见》强调了“四个禁止”,即严格禁止已失去生存发展条件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连维良强调,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自主协商确定。 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atv,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不搞“拉郎配”。 市场化债转股不是“免费午餐” 此次债转股和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债转股有什么区别?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