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2年的试运行,企业年金终将出台正式规定。 近日,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这是继2004年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首次出台相关规定。 "从运行时间和发展现状来看,都需要对企业年金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6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缴费上限比例与职业年金保持了一致,同时,此前只有盈利企业方可考虑建立年金制度,此次并未强调"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此次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以便听取各方意见。 与职业年金衔接 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实施,相比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且细化了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将缴费上限的比例等方面与职业年金进行了衔接,修改内容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减负。 "《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并明确了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点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保持了一致。"孙博表示。从这项规定的修订可以看出,相关部门有意在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并轨,而这项工作从缴费比例切入相对容易操作。 "实际按照最高上限进行缴费的企业寥寥无几,不过,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这项修订传递的信息是好的。"6月15日,一位接近企业年金运营的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不过,从个人的角度而言,企业年金作为税前扣除项,下调缴费比例无疑会增加税前的缴费额度。同时,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表述来看,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征求意见稿》显示,企业年金属于"自愿建立",长此以往,此处无疑将会增大两者的收入差距。 此外,本次修订相关部门释放的为企业减负的信号十分明显。比如,《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这部分修订对于已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尤其是针对近期国企改革以及经济下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企业而言,增加了制度灵活性。"孙博同时表示,此前,只有盈利的企业方可考虑建年金制度,此次并未强调这一点,等于放宽了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庞大的企业、职工总量,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欠缺鼓励建立年金内容 企业年金试行多年,但企业对其反映并没有预期中那么积极,而且人社部也承认企业年金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 "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工虽然已达2317万人,但相比7个亿的就业群体来讲,比例非常低。同时,虽然企业年金的累计结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这部分涨幅大部分都是因为每年缴费基数的增加,也就是原有存量的增加而增加。在既有模式下,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经建立得差不多了,后面再增加的企业数量不会太多,为此,修订内容应该着重增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规定意义不大。 "企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是个进步,但前提是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对于退休以后的老人而言意义不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就目前来看,企业年金的产品配置依然是一个单位一个锅,企业年金需要在产品创新方面做些探索。比如,针对每个公司不同年龄阶层或者投资偏好的群体进行个性化的配置,年轻人距离退休时间比较长,可以对其企业年金进行激进型的配置,年纪较大的职工可以配置稳健型的产品,这样不光有利于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灵活的投资收益率同样有利于提高该制度的吸引力。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同样列有"可一次性领取"的内容,但并未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进行限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